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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加强法律顾问工 作,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管理办法、中共XX省委办公厅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等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县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 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依法接受顾问单位的 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顾问单
2、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律 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学专家等人员。本办法所称的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法学专家等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党政机关及工作部 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第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为XX县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和协 调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法律顾问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聘请、服 务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法律顾问的选聘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公正、择优 的原则进行选聘。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 只能聘请本市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六条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 府
3、、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 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国 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鼓励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国家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指 导申请办理为本单位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推动并逐步实现党 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业 及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由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通过国 家法律职业考试的工作人员担任。第七条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 府、企事业单位应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企
4、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法律顾问工作费 用。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党章党规 和国家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鼓励优先聘请中国共产党党员律师。(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 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 经验;执业律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和较强的专业 能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执业5年以上和较强的专业能力。(三)未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县司法行政部门的行 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的行业处分。(四)熟悉县情、民情、社情,熟悉政府工作流程,有较 强的分析能
5、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热心服务于社会 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第九条顾问单位聘请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与专 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 律顾问的,应当与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聘 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工作范围、工作 方式、工作纪律、聘任期限、权利义务、报酬支付、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顾问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名或者多名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一至二年,聘任到期后,可以连续聘任。第十条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 府在拟聘任法律顾问前
6、致函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 门对其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查 把关。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在聘 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 为主,事后解决为辅的原则,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 讼、复议、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 的知识为顾问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代拟、审查法律文书,参与 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效预防纠纷 发生,减少复议和诉讼。第十二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顾问单位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 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
7、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 风险性评估以及合法性审查。(二)为顾问单位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 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三)参与处理涉及顾问单位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 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顾问单位参加诉讼,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五)协助顾问单位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六)协助顾问单位进行法治宣传及普法教育。(七)向顾问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顾问单位经 济活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八)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协助接待上访,解答法律咨询。(九)办理顾问单位
8、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由顾问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 在法律顾问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法律顾问主要以提供法律意见书、风险提示、法 律信息等服务方式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顾问单位的重大 决策、规范性文件、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 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合法性审查及审核、解决方 案、建议等常用法律服务文书。法律顾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供 意见,且应当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应 当就下列事项提出明确意见: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9、规章、国家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其他涉法问题。顾问单位要求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除紧急涉法事 务外,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为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材料。法律顾 问应当及时规范出具法律意见书。(二)风险提示。顾问单位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 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 法律顾问应出具风险提示法律文书。法律顾问在服务的过程中, 发现顾问单位存在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工作存在违法 风险时,应当提出建议,用于提示顾问单位防范风险。(三)法律信息。法律顾问应当及时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 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将法律
10、服务事项的 名称、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和结果详细记载。办理具体涉 法事务,要一案一档。顾问单位应当对法律顾问服务建立记录台账,将法律服务 事项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和结果详细记载,对法 律顾问办理的具体涉法事务及法律意见资料,要一案一档。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以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 作为审查、判断依据。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后,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专家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并对相关 事宜的处理作书面约定。法律顾问合同期满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个 人
11、就是否续聘应主动征求顾问单位的意见,及时续签法律顾问 合同,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写出总结 报告,报所在单位、法律服务机构和顾问单位归档备查。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风险:(一)服务不到位,给顾问单位造成损失。(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顾问单位利益受损。(三)工作失职,给顾问单位造成损失。法律顾问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一)加强法律顾问自身素质、业务能力建设。(二)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及工作责任心。(三)为顾问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四)拒绝顾问单位的违法要求,向顾问单位阐明法律依据, 并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汇报。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在履行
12、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 的工作条件。(四)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六)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第十九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密义务。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 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等负有保密义务,在法律顾问合同 期满后,视为后合同义务而予以保密。(二)防止利益冲突义务。聘用同一个法律服务机构的单 位之间发生争议,受聘的法律顾问应依照执业规范处理,只进行 调解,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
13、仲裁,并积极向顾问单位 进行解释和说明,避免产生利益冲突。不得为法律顾问单位的 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三)防止不正当的竞争。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等规定,严 禁诋毁同行。不得利用担任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便 利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二十条法律顾问由顾问单位负责年度考核。顾问单位应 当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进 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并作为续聘 的重要依据。法律顾问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 则。第二十一条顾问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 前将半年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和年度法律工作顾问情况报县司法 行政部门备案。
14、顾问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开 展情况、工作报告提请本单位集体审议、评定后形成考核结果。顾问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并以书 面形式告知县司法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 顾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法律顾问的工作资料, 并及时归档。工作档案包括:(一)选聘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二)法律顾问合同的正式文本。(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 料。(四)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文 书、证据等材料。(五)工作总结、工作建议。(六)考核的相关材料。(七)其他与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第二十三条法律顾问应认真勤勉尽责,县司法行政部门加 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听取顾问单位的意见,对 不称职的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或单位协商处 理,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律顾问依法调查。法律顾问因违法执业或重大过失给顾问单位造成损失的, 由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顾问单位应当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便利和条 件,认真听取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不听取法律顾问意 见和建议的,法律顾问可及时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告,由县司 法行政部门向顾问单位提出建议。对不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和建 议造成的损失,法律顾问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