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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 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商品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XX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XX省 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纳入居住出租房屋 旅馆式管理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 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第四条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是指按照属地管理 的要求,借鉴旅馆业管理的做法,由乡镇(街道)为主管理、
2、村居(社区)组织实施,通过出租审查、实名入住、离房注销、 日常检查等流程,对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统一管理。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参与居住出租房 屋旅馆式管理活动。第六条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行网上登记备案 和信息登记,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报送的相关信息通过数据流 转的方式转报各相关职能部门。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受理居住出 租房屋租赁申报或者备案的相关材料,实地检查出租房屋是否 具备安全条件。(二)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检查制度,发现居住 出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建筑结构安全、无证无照经营、安 全生产等问题的,应
3、当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对隐患 较大或者拒不整改的,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涉嫌违法犯罪 的,及时抄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三)建立居住出租房屋联合整治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 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整治居住出租房屋存在的安全 隐患。(四)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检查、指导工作机制,定期指导、 支持、帮助和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五)建立居住出租房屋自治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建立 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等自治组织对居住出租房屋开展自治 管理。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一)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对 出租人申报出租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督促居
4、住出租房 屋当事人及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登记手 续。(二)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和相关人员的基础 信息采集、登记工作。(三)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的日常检查和管理 工作,做好治安、消防、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安全等隐患的排 查、责任告知工作。(四)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法制等知识的宣传教育。(五)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的自治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村 (社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公约,指导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房东 协会下属分会,对居住出租房屋实行自治管理。第九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信息 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监督 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居
5、住出租房屋的刑事犯罪和治安消防 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 房屋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租赁 合同备案、房地产经纪等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利用居住出租房 屋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电力、燃气及其他市政管理部门、企业负责出租房屋的电 力、燃气和其他市政服务的供应与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部门按 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条参与居住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当事人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相关协议
6、并履行义 务。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下列义务:(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 消防等安全要求。(二)自租赁关系建立或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房 屋所在村居(社区)报备房屋出租信息。(三)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四)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 应当及时按规定向村居(社区)报送信息,并告知办理居住登 记;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 时住宿登记。(五)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向承租人 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劝止承租人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 为并督促其改正。(六)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
7、数,避 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 害。(七)居住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出租人应当告知承 租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办理相关证照。承租人未取得相 关证照擅自生产经营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 门举报。(A)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 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九)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出租人不能切实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委托房 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管理。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应 当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内容由出租人在办
8、理居住房屋出租 登记时报送。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在三个 工作日内转报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介绍居住出租房屋的业务完 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居住 房屋的基本情况报送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出租人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二)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 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 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三)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向所在村居(社区)或流动 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信息;居住地址、服务处所
9、等发生变更 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承租人是境外人 员的,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四)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 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五)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 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七)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若增加经常居住 的人员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A)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和相关建筑安 全要求:(一)自然间(房间)采用实体墙(不燃材料)分隔。(二)电气线路采
10、用暗铺或套管(阻燃)保护,并安装漏 电保护装置和空气开关。(三)室内使用明火或灶间(厨房)的,采用防火门或钢 质门进行分隔。(四)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 照明灯等消防设施。(五)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六)出租人和承租人经过消防、法制等相关教育培训, 具备基本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知识。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作居住房屋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居住出租房设在地下室的。(五)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未采用混凝土楼 板和砖墙进行分隔的。(六)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与居住部分
11、未采用实体墙进 行分隔的。(七)木结构建筑的3层及以上。(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出租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按时报 送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的,按照XX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 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XX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 例的有关规定,以未报送人数每人IOO元的数额处以罚款。第十八条出租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履行相 关义务也不委托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XX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
12、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物业服务单位、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 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XX省流动人口居住 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 数额处以罚款。第二十条流动人口的承租人不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XX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 要求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XX 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按照XX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财 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履行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职责 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拖延履行管理 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 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