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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法定依据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2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请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一)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申请材料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
2、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4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6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办理流程1.申请、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2 .审查:具体经办部门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3 .审批: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承诺时限内作出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 .出件: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835-2227421投诉电话083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