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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5号)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2023)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控制支配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闲置资产。闲置资
2、产是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编公务用车;(三)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一(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计提完折旧(摊销)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七)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资产;(八)发生产权变动的资产;(九)依照政府决策部署需进行处置的资产;(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
3、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权属清晰是指对资产的物权无争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区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职能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负责制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管理单位以本单位为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制度并组织实施和
4、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规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督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资产处置收入,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资产处置情况。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控制支配的各类资产实施具体日常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程序申报办理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区国库。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单位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处置事项批复文件及时处置相关资产。未经集体决策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资产。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
5、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处置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处置行为。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划转、置换、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单位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划转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拍卖、置换资产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采取无偿划转不改变国有资产属性的,可以不进行
6、资产评估。若有需要做资产评估的,应由资产划出方作为评估执行主体。资产评估报告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随资产处置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经集体决策后履行审批程序:(一)除土地、房屋、车辆(不含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辆,下同)及文物等特殊资产外,资产计提折旧(摊销)后账面净值为“0”或者未计提完折旧(摊销)但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低于500万元(不含)申请报废方式进行处置的,由主管部门经集体决策后负责审批。(二)单笔金额低于20万元(不含)的损失核销的,由主管部门经集体决策后负责审批。第十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
7、部门集体决策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一)土地、房屋(不包括政府物业资产)、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不论其计提折旧(摊销)情况、金额大小及采取何种处置方式。(二)除土地、房屋、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外,资产未计提完折旧(摊销)但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高于500万元(含)申请报废方式进行处置的。(三)申请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的方式处置资产的,被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低于2,000万元(不含)的。(五)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后进行处置的。此类资产处置事项花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8、1年,确在1年内无法完成处置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延期。第十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亿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和财政的区领导联合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亿元(含)以上的,由分管业务和财政的区领导联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区政府党组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特别重大的,经区政府党组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一)单位制定分立、撤销、合并、改制等方案涉及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二)采取非公开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不论计提折旧(摊销)情况和金额大小。(三)采取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
9、、损失核销处置方式,被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高于2,000万元(含)的。第十六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处置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政府物业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按照区有关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申请单位凭有关审批同意文件在预算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资产处置业务和账务核销业务。单位在办理房屋物业资产处置业务时,应报区政府物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如区政府物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认为单位申请处置的房屋物业资产不属于政府物业资产,应出具相关意见,由申请单位按本实施细则有关审批
10、权限办理。第五章处置方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十八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控制支配权的行为。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应当附接收方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划出方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做好划转资产管理责任交接,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的,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导出资产处置申请单;(二)无偿划转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无偿划转原因、无偿划转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风险分
11、析等;(三)接收方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或划出方和接收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接收方如果属于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接收方应提供本单位接收资产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单位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的情况说明,由划出方提交审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分立除外;(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以及资产清查报告。资产清查报告要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要求;(五)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应提供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六)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二十一条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12、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控制支配的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口乡村振兴对外捐赠的,应当事先征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主管部门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无法满足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而淘汰但又未达报废条件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导出资产处置申请单;(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
13、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三)对口乡村振兴无偿捐赠的,应提供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四)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应提供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五)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区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第三节有偿转让第二十五条有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资产控制支配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有偿转让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第二十七条有偿转让原则上应以公开、
14、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确实不适合公开竞争方式的,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协议转让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有偿转让旧资产为由,申请新增配置同类新资产。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有偿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导出资产处置申请单;(二)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原因、方式,有偿转让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有偿转让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三)经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四)拟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应提供转让方和
15、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五)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应提供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六)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节置换第二十九条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少量货币性资产的界定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资产置换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置换对价应不低于评估价。低于评估价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或区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导出资产处置申请单;(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置换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置换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四)经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五)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应提供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六)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节报废第三十二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或已计提完折旧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