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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学校债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教财(2004)18号)和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新增贷款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X教联字(20XX)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是指以XXXX大学名义对外筹措资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各类长、短期借款。第三条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为学校债务的主办部门,负责对外筹措资金事项的具体办理和债务的日常管理。第四条举借债务须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五条举借债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
2、定;上级部门有审批要求的,还应执行相关审批制度。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在学校确需对外借款时,由项目承办部门向计财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表,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借款额度、借款必要性、项目效益分析等内容。第七条计财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结合财务运行的实际情况,组织撰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学校偿还能力进行分析,确定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年度还本付息计划等。根据财务风险控制要求,学校资产负债指标严格控制在50%以内。第八条计财处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向学校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近期资产负债表、借款意向性文件等材料。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
3、委会研究确定借款事项,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第九条需要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外部审批的,按照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报批。第十条计财处根据相关的审批文件,办理借款手续。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一条计财处为债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举借债务的计划审核和可行性论证,及时进行债务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借款的审批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努力降低财务成本,防止资金闲置,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第十二条对债务资金在项目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或问题,确需改变用途的,由计财处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并与债权人沟通;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还应执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十三条计财处指定专人对债务进行管理。计
4、划管理人员负责举借债务的计划审核和可行性论证;会计核算人员负责日常的账目核对;资金结算人员按合同约定做好按时还本付息工作;计划管理人员做好借款合同、会计档案等保管工作。第十四条还本付息资金应列入当年财务预算中,做好偿债的准备工作,保证有足够资金进行还款,防止出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第十五条如借款到期仍需继续使用的,由计财处提前30日向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计财处与债权方进行商谈,申请办理借新还旧或借款展期等业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借款完成的项目资产应加强监督检查。借款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在债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的财务核算,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核算真实、完整;加强资产的收益管理,切实发挥债务资金建设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第十七条学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债务建设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工作,对债务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第十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借款业务,一律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借款;对未按规定擅自对外借款的,学校将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