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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规模优势,降低运营成本,保障有效供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管理原则(一)统一体系,集中采购的原则;(二)坚持问题导向,推行厂家直购的原则;(三)服务生产经营,保障物资供给的原则;(四)规范采购行为,实行阳光采购的原则。第三条采购管理目标加强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建立一个体系,促进两个提升,达到四个目的。建立一个体系,即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促进两个提升,即提升采购规范程度、提升物资采购管理水平。达到四个目的,即保障供应,保证质量,降低成本,防止腐败。第四
2、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机构职能第五条招标采购中心是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和集中采购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其基本职能是管理和服务于物资采购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二)根据集团公司战略要求,拟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计划;(三)负责审核集团公司月度物资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各单位间物资的调配工作;(五)负责制订物资集中采购目录,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生效;(六)负责物资采购情况统计分析工作;(七)负责物资编码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八)负责物资管理信息系统的
3、建设和管理;(九)负责制定合格供货商标准和要求,审核确定合格供货商,定期组织对供货商的评审、评价;(十)负责招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十一)负责收集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意见反馈。第六条各有关单位须设立专门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岗位,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二)制订本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三)负责编制、审批、提报本单位的采购计划;(四)负责本单位物资采购工作情况的汇总分析;(五)配合集中采购工作。第三章采购方式第七条物资采购要落实厂家直购原则。厂家直购系指直接从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公司)采购、国外品牌直接从总经销商(或总经销商直接授权的代理商)采购、大企业物资战略
4、联盟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从网络电商平台采购、受生产企业销售模式限制只能从授权代理商采购等。第八条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战略采购六种方式,其中比价(询价)又分为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比价、传真比价、密封报价、网络电商平台比价四种方式。采购方式的确定由中标采购中心申请,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九条公开招标:对于大宗、大额物资、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要物资,原则上均需进行公开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在国家规定的公共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年度采购招标结果应用一般
5、为一年的时间,当市场波幅超过5%时进行价格调整,招标采购中心应组织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生产单位与中标单位重新商谈价格。第十条邀请招标: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在5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物资;生产单位急需物资;公开招标时间难以满足生产需求;价格变化频繁且波动较大(月价格波动超过50%);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对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仍不足3家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是指直接邀请两家供方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确定供方。第十二条比价(询价)采
6、购:一般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在50万元以下。主要包括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比价、传真比价、密封报价、网络电商平台比价四种方式。第十三条单一来源采购:对于只能从特定供方处采购且无其它合适替代品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对于抢修、抢险、抢救、集团重大活动急用物资;唯一生产厂家的产品;设备独有的维修配件或配套件;政府主管部门指定说明的产品等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第十四条战略采购:年度使用量大、需求稳定或者专业性强、来源单一的物资适用于战略采购。物资战略供应商应选择在定价结构、产品质量、技术创新、配送、服务等几方面有绝对优势的供应商。战略一般应为物资生产厂家,在相关领域知名度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长期稳定发展的潜
7、力。物资战略采购由招标采购中心发起,成立战略采购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招标采购中心、使用单位、审计法务部等部门组成,由工作小组起草并形成战略采购报告及合作协议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对战略采购合同或协议进行会签,会签完毕后,与供应商签订战略采购协议。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战略采购协议的,根据战略采购协议执行,可以不进行招标。战略合作时间一般为两年或两年以上。第四章采购实施第十五条年度物资采购计划是集团公司全年物资采购的预测计划,应当依据历年物资消耗规律和储备定额,综合平衡生产经营任务、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库存、供货周期等进行编制。第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心要按时编制集团公司月
8、度物资采购计划,经审批完成后,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计划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需招标采购中心、审计法务部、设备出资单位会签,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并报备董事长;计划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需招标采购中心、审计法务部、设备出资单位会签,分管副总审批并报备总经理、董事长。第十七条招标采购中心在物资系统建立库存定额物资库,对库内物资设定库存定额和库存预警定额,当物资库存低于预警定额时,立即实施采购补充库存。第十八条招标采购要严格履行下列程序:(一)成立招标工作小组;(二)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文件、发布招标公
9、告;(三)向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分发或者出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四)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9人及以上单数组成。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建物资项目集团公司外部专家库和内部专家库,外部专家库人员由负责代理业务的10家代理公司每家推荐不少于3人,内部专家库由各物资使用单位推荐。外部专家于每次开标前一天在审计法务部的监督下抽取不少于6人,内部专家库于开标当天在审计法务部的监督下抽取不多于3人。(五)召开开标、评标和定标会议,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六)发出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七)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文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八)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第十九条竞争性谈判
10、采购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由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谈判小组;(二)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不少于两家供方,并分别与之谈判;(四)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方,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五)与成交供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第二十条比价(询价)采购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不少于三家的合格供方进行询价;(二)被询价供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和有关承诺;(三)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方,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四)使用单位自采物资由各单位物资主管部门组织,由物资分管领导
11、审批后实施采购,并按月向招标采购中心报备。第二十一条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由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谈判小组;(二)制定谈判文件,保证采购标的物质量与适用性满足使用要求;(三)与供方进行合同谈判;(四)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招标完成后,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招标结果的报批工作,经审批完成后,方可颁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500万元以上(含)的,需招标采购中心、工程技术部、审计法务部、使用单位会签,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批;中标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需招标采购中心、工程技术部、审计法务部、使用单位会签,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并报备董事长。第五章急需采购第二十三条急需
12、采购是指因突发不可预见情况,正常采购程序和常规采购周期无法满足现场急需而进行的特殊采购。第二十四条急需采购一般以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急需采购完成后7日内,将采购情况说明,包括急需采购原因、采购方式、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等,与有关纪要一并单独建档管理。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管理,减少急需采购。其中,生产类急需采购全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生产类采购全年总额的5%。第六章质量管控第二十六条采购活动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质量负责制。第二十七条采购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设计指定、技术指定、品牌指定等方式指定采购特殊标的物。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集团内部企业的标的物。第二十八
13、条使用单位应依据采购合同对采购标的物进行验收、入库,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管理信息系统。验收不合格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由采购合同签订部门向供方索赔。第七章价格管理第二十九条招标采购中心要加强物资价格信息收集整理,建立价格数据库,充分发挥历史采购价、其他企业采购价、市场价的指导和控制作用。第三十条采购业务人员应通过电子商务网、专业物资价格网站或其他价格信息渠道收集最新的市场价格信息,研究分析市场趋势,为物资采购价格确定提供参考。第八章供应商管理第三十一条招标采购中心要建立供应商准入、评价、淘汰机制,建立供应商定期评价制度。第三十二条供应商准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
14、资格;(二)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环保以及其它所需生产经营资格;(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在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五)其它应具备的条件。第三十三条集团内部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应当优先准入。第三十四条招标采购中心要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物资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诚信经营等。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供应商下一年度是否继续准入的主要依据。第三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准入资格:(一)评价不合格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准入的;(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
15、同义务造成损失的;(四)有价格欺骗行为的,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五)因故意、过失提供不合格物资的;(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九章投标人管理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心要加强投标人信用管理,建立投标人资料信息库,按资质、信用等级管理。投标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并列入不良行为“黑名单”,2年内拒绝其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实质上由一个分成多个投标人同时对某一项目进行投标的;(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四)向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的;(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私下协商谈判的;(七)中标后放弃中标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的;(八)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第十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中心制定廉洁从业条例,从业人员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教育员工远离“经济”高压线。第三十八条按照“全部公开、全面公开、全方位监督”原则,开展采购工作,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对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报集团纪委监察部进行问责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章监督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