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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乌海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易项目的现场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部门,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审批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的现场监督人员,是指监督部门委派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业主,是指招标人、采购人等部门或单位;本办法所称的中介(代理)机构,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本办法所称的竞标人,是
2、指投标人、供应商。第四条进入交易现场的各方交易主体,必须遵守相关现场管理规定,维护好交易现场秩序。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管理、服务等工作;(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为现场监督提供必要条件;(三)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名义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和服务的制度规范,推行交易流程标准化;(四)维护交易现场秩序,配合监督部门及时依法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五)查验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身份;(六)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进场参与交易活动的机构及人员实施现场管理,记录、制止、纠正
3、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时书面报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七)依照规定组织抽取评审专家;(八)运用电子监控设施设备全程记录相关人员在交易现场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完整保存电子监控视频资料及交易数据资料;(九)接收现场质疑、异议和投诉,依照职责权限处理或移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十)对进场参与交易活动的业主单位、监督部门履职情况,包括其工作态度、监督效果等方面进行记录并定期抄送相关部门。第六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一)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查验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的主体资质;(三)维护好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四)通过
4、全程跟踪巡查和电子监控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现场监督;(五)指导、监督项目业主、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人员依法、规范开展现场交易活动;(六)依法制止、纠正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七)对超出其管辖权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依法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报告或移送;(八)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履约行为的监督,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模式对交易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除上述规定职责外,监督部门还应当负责按照其职能职责规定,接受和处理现场异议、投诉和异常情况。第三章交易现场行为准则第七条项目业
5、主、现场监督、中介(代理)机构人员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领取挂牌(业主代表、监督人员、代理机构、出入证等)、验证身份后,挂牌进入交易现场参与交易活动;在进入评审区域前,应将手机等通讯设备统一存入现场规定地点,禁止带入评审区域。第八条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迟到、早退、缺席、中途脱岗或监督不在状态;(二)不认真审查开标后移送的交易资料或物品,导致资料、物品遗失或将违规资料、物品送入评审室;(三)允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开标或继续开标;(四)在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干预评审活动;(六)私自与潜在竞标人串通,泄露评审信息;(七)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八)不按要求在评审质询
6、、澄清资料或评审结果上签字确认;(九)其他现场违规违法行为。第九条中心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故意刁难有关人员,拖延安排开标、评审场地;(二)不严格执行主体资格核验规定;(三)不按规定维护现场秩序和现场管理;(四)不按规定进出评审区等特定区域;(五)私自接触评审专家,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六)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七)其他现场违规违法行为。第十条评审专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已接受邀请,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二)携带或试图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审现场;(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四)拒绝接受或阻扰相关部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现
7、场监督管理;(五)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违反规定索要劳务费、交通费;(六)按规定应回避而未申请回避;(七)干预他人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或歧视性的意见,或串通其他专家操纵评审结果;(八)私下接触竞标人和中介(代理)机构人员,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九)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对外联系;(十)评审结束后将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带离现场;(十一)其他现场违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项目业主代表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不按规定预约交易场地或不进场交易;(二)不配合做好现场相关工作,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三)擅自进入评审区;(四)未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等手续,或项目内容、招标(采购)方式变更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进场交易;(五)与其他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七)其他现场违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未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等手续,或项目内容、招标(采购)方式变更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进场交易;(二)不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三)不按规定预约和确认交易场地,确认场地后随意取消或无故不进场交易,确认进场交易的时间与公告发布的交易时间不一致;(四)由于组织不力等原因导致交易现场秩序混乱;(五)不按规
9、定接收投标文件,不按规定对标的瑕疵予以披露,不按规定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六)与其他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七)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八)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进场从事中介业务;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潜在竞标人进场交易或向评审专家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九)评审期间擅自进入评审室、监控室等禁入区域;(十)不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交通费等;(十一)其他现场违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竞标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因迟到、资料不齐、资格条件不符合等因素强行要求交易;(二)在开标、评审现场大声喧哗、起哄、无理
10、取闹、不佩戴出入证、拒不服从现场管理,干扰现场交易秩序;(三)参与围标、串标,在现场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标人;(四)在被限制参与交易活动的期限内参与竞标;(五)向交易相关方或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财物或其他好处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六)违规联系和接触评审专家,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或谋取中标;(七)以他人名义竞标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竞标;(八)伪造、编造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证书、资料参与竞标;(九)评审期间擅自进入评审室、监控室等禁入区域,在禁止区域使用通讯工具;(十)其他现场违规违法行为。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心制止、通报、如实记录;造成
11、不良后果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监督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现场监督、管理职责,严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未按规定严格监管或失管、失察;(二)未及时处理交易活动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三)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现场监督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现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的,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的,中心制止、纠正、记录,并按规定程序书面报送行业行政
12、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中(六)、(七)、(八)、(九)款等规定的,依法应认定为评审无效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现场依法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项目业主代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中介(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中心应当会同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政策及交易现场管理制度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及时移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竞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中心应按照交易现场管理制度规定予以制止或纠正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进入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中心进行公开曝光,并记入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记录。第五章附则笫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从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