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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申请条件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申请材料设置、撤除、移动、变更航标申请文件航标配布方案代管协议(仅委托航标管理机构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时提供)办理流程1 .申请、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2 .审查:具体经办部门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3 .审批: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承诺时限内作出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 .出件: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不收费法定时限82承诺时限13联系电话0835-2227421投诉电话0835-12345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