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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爱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平安,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医疗纠纷的概念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服务行为造成的后果及缘由、责任、赔偿等问题,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依据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可以分为医疗损害纠纷和非医疗损害纠纷。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原则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处理、公允公正、刚好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看法,做到事实清
2、晰、定性精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四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第五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体系国家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体系。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平安管理制度,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为非诉讼的主要渠道,健全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医疗意外保险为补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第六条财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政府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八条基层
3、职责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负责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第九条新闻媒体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及其媒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准则,客观报道医疗纠纷事务,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十条学协会职责医疗卫生行业学(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开展行业自律、教化培训,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诚信执业,帮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激励和支持医务社会工作者参与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其次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二条医疗质量平安
4、体系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平安管理制度,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限制、医疗平安管理和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第十三条医疗技术管理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依据技术困难性、风险性、伦理和资源稀缺性等原则,对医疗技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公布并不定期修订第三类医疗技术书目和技术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其次类技术医疗技术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其次类医疗技术书目和技术管理规范。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依据功能、人物、技术实力实施严格管理。第三类和其次类医疗技术书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医疗技术准入和临床
5、应用管理方法由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手术分级管理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方法和手术分级管理书目由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大型设备配置管理为保障医疗平安,限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大型医用设备依据配置规划实行准入,加强运用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医疗纠纷预警、干预及持续改进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评价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质量平安信息,并向医疗机构发布指导看法。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建立预警和持续改进制度。第十七条法规宣扬健康教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6、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扬和健康教化,普及防病、治病的医学科普学问,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合法执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执业,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设备和设施,统筹支配医疗资源,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为患者供应便捷、有效的医疗服务。第十九条医疗质量平安监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疗质量平安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医疗平安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做好患者平安、药物和医疗器械平安运用管理。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平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次十条医务人员培训|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护士、药
7、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等,均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或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化,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实力和医疗服务水平。其次十一条医疗机构处理预案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预案,建立医疗风险预警和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发生医疗纠纷。其次十二条医疗机构平安防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平安防范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以及就诊人数、场所规模、医院等级等状况,落实各项平安防范措施。其次十三条医疗投诉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投诉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并处理患
8、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供应询问服务。其次十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二)关切、爱惜、敬重患者,爱护患者隐私。(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四)向患者照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状况,耐性解答其询问,做好心理疏导;照实告知患者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照实告知患者近亲属。(五)须要实施手术、特别检查、特别治疗、试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状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看法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9、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马上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其次十五条医患沟通要求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加强与患者沟通,采纳便于患者理解的语言与方式,引导患者参与医疗决策。其次十六条医疗行为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二)运用与病情不适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三)随意涂改兵力,伪造、隐匿、在病历保存期内销毁病历资料;(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值利益。其次十七条患者的权利患者在医疗服务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二)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受到敬重;(三)老
10、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有权优先获得医疗卫生服务;(四)了解与自身健康和疾病防治有关的信息,选择诊疗方案;(五)自愿参与药物和医疗的试验性探讨,对所参与的探讨活动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其次十八条患者的义务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二)照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协作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依据要求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面材料;(三)依据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四)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看法和要求。(五)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次十九条医务人员权益保障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医务人员执业条件,实行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维护医务人员劳动权益,不得让医务人员超负荷劳动
11、。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人格尊严、人身平安等合法权益不受侵扰。第三十条医务社工服务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或指定特地部门,探究开展医务社会工作,为患者整合社会资源,供应社会福利措施询问,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激励招募、培训、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医务社工工作,为患者供应帮助。第三十一条病历资料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书写并妥当管理病历资料。第三十二条病历书写要求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刚好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三十三条病历复制查阅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者其托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
12、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四)患者授权托付的保险机构;(五)公安、司法机关;(六)医疗损害鉴定部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机构。上述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和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小时内予以复制病历或供应查阅。第三十四条医疗质量平安风险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全国性医疗质量平安危急因素报告系统。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临床工作中发觉的威逼医疗质量平安的危急事务进行报告。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医患双方和
13、解、人民调解、诉讼等途径化解。第三十六条公开医疗纠纷投诉方式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规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以及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便利患者及其近亲属投诉或者询问。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医疗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刚好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状况或处理看法向投诉人书面反馈。医疗机构应当刚好化解涉及收费、价格、服务看法等非医疗损害纠纷。对于医疗损害纠纷,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告知患者及其家属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主动引导进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第三十八条病历封存和启封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患者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托付代理人
14、可以申请封存病历,医疗机构在医患双方在场的状况下,封存病历复印件。病历尚未完成,须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依据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病历的封存期限为2年。从病历封存之日起满2年,患者或者近亲属不再主见权利医疗损害责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启封。封存病历或启封病历应当填写封存记录或启封记录,参与病历封存或者启封的当事人、见证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详细的封存记录和启封记录范本。第三十九条实物封存和启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须要检验的,应当由
15、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须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供应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第四十条尸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适时告知患者近亲属,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或者司法机关托付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由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担当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患双方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与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视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担当责任。第四十一条长期留置尸体的处理遗体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七日,存放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死者近亲属依据责任比例担当。第四十二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国家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制度。中华医学会负责指导各省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组织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培训和考核,维护和管理全国医疗损害鉴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