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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农村房屋危房解危指导意见为切实加快农村危房解危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 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房屋安 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农房排查联2021) 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的 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强化部门协同,压实属地 责任,构建高效有力的解危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保障房屋 使用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二、工作原则L依法依规原则农村危房解危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
2、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依据鉴定结果和产权性质确定解危方式。农村自建房危房解 危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危房解危,解危责任主体拒不履行 解危责任的,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解危执法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 应措施。2 .产权责任原则本着“谁所有、谁解危”的原则确定农村危房解危责任 主体。农村自建房危房解危责任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非自 建房(集体土地上)危房解危责任主体为房屋产权单位;房 屋产权权属不明晰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解危责任主体为实 际控制人、实际管理人或实际使用人。3 .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区)是辖区内的农村危房解危工作主体。三、工作职责市住建局:负责农村
3、危房解危工作的牵头汇总、考核督 查、技术服务等工作;承担市农房排查联席办交办的其他事 项。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危过程中相关宅基地政策指导, 宅基地使用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村危房解危项目的规划管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 农村危房解危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各镇(街、区)负责农村危房解危政策的宣传和执行, 综合协调推进辖区内农村危房解危总体工作。主要工作为: 认定农村危房解危责任主体;督促农村危房解危责任主体实 施解危;督促危房解危责任主体强化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依照职权做好辖区内农村危房解危项目涉及违法建设的
4、查 处工作;负责群众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负责辖区内应承担 部分的农村危房解危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等工作;负责农 村危房解危销号工作。四、适用范围城区范围外所有涉农行政村(社区)。五、解危方式鉴定为危房的农村房屋,主要通过维修加固、原地翻建、 易地建房、提前收储或复垦、临时封存等方式解危。1 .维修加固通过局部维修、加强建筑物有关构件等工程措施满足房 屋安全使用要求。主要适用于C级或有加固价值的D级危房。2 .原地翻建在规划发展村庄和其他一般村范围内,符合市农村宅 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建房相关要求的危房,解危责任主体可 以采取原地翻建的办法来解危。3 .易地建房农户符合相关建房政策但原址不能进行翻建
5、的D级危房, 有供地条件的由属地政府在辖区居民点内统筹,安排农户易 地建房,相关流程及管理按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 要求执行。4 .提前收储或复垦对不具备原地翻建和易地建房条件且无加固价值的D级 危房,属地政府可对房屋实施提前收储或复垦,通过货币补 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解危。5 .临时封存对不具备维修加固、原地翻建、易地建房条件且整体拆 除暂时有实际困难,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D 级危房,应撤离相关人员、停止使用房屋,在房屋和周边设 置封存和警示标识。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危方式六、解危资金筹措1 .本着“谁解危、谁出资”的原则,农村自建房、非 自建房(集体土地上)采用维修加固、
6、原地翻建、易地建房、 临时封存方式解危的,解危所需资金由解危责任主体承担; 提前收储或复垦的,所需资金由解危工作主体承担。2 .危房所有权人为低收入群体的,可纳入农村低收入 群体危房改造任务进行化解,参照建档立卡户危房改造补助 标准,由市镇两级统筹安排。七、解危工作流程1 .房屋安全鉴定由解危责任主体委托有资质且在市住 建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I25-2016)依法依规出具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2 .各镇(街、区)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解危责 任主体下发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提示书。3 .各镇(街、区)严格审查危房解危方案并督促解危 责任
7、主体按方案实施解危。4 .各镇(街、区)在解危责任主体对危房实施解危过 程中要予以监管,确保解危质量。5 .危房解危项目完成后,各镇(街、区)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房屋正常使用。6 .各镇(街、区)在完成危房解危工作后,负责销号。八、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 .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4 .市既有房屋危房解危工作意见(试行)。九、工作措施1 .严格责任落实农村危房解危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农村危房解危工作主体做好确定解危方式、督查、管理、验 收、销号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危房解危的政策支持、 技术指导等工作。2 .强化督查推进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市农房排查联席办定期(两月 一次)召开农村危房解危联席会议,通报各镇(街、区)的 工作进展情况。3 .加强巡查管理建立覆盖城乡的市、镇、村农村房屋安全三级管理网络, 实现危房管理的动态化、专业化,确保监管不留空白。各镇建成区范围内农村自建房危房解危工作参照本意 见执行。各镇(街、区)可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 本意见的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