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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7.060CCSY99QB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1485-2023代替QB1485-1992服装机械蒸汽发生器Garmentmachinery-Steamgenerator2024-02-01实施2023-07-28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QB/T1485T992电加热蒸汽发生器,与QB/T1485-199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适用范围,对发生器的水容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与TSG1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相冲突(
2、见第1章,1992年版的第1章);b)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1992年版的第3章);O增加了发生器参数系列要求(见第4章);d)更改了发生器的型号编制方法(见第5章,1992年版的4.4);e)增加了发生器的材料要求(见6.16.3);f)增加了发生器的性能与设计要求(见7.17.2);g)增加了发生器的制造要求(见第8章);h)更改了发生器的检验与试验要求(见第9章,1992年版的6.16.8);i)增加了发生器的安全附件和仪表要求(见第10章);j)更改了发生器的包装、标志和随机文件要求(见第11章,1992年版的8.18.2);k)增加了发生器的安装、使用与维护要求(见第12章);
3、1)增加了发生器的常用材料表(见附录A)。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文件由全国服装洗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6)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盛田机械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上海公司、国家轻工业服装洗涤机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温州市鹿城江心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辉、蔡耀龙、徐锦亮、沈海跃、蔡华永。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1992年首次发布为QB/T1485-1992;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服装机械蒸汽发生器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服装机械蒸汽发生器(以下简称“发生器”)的参数系列、型号编制方法、材料、性能与设计、制造、检验规则、安全附件和仪表、包装
4、、标志、随机文件以及安装、使用与维护,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400V、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1.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安装、使用与维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口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钢GB/T700碳素结构钢GBf711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GB/T713.2承压设备用钢板和钢带第2部分:规定温度性能的非合金钢和合金钢GB/T1576工业
5、锅炉水质GB/T1921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GB/T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T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GB/T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985.1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985.2埋弧焊的推荐坡口GB/T985.3铝及铝合金气体保护焊的推荐坡口GB/T985.4复合钢的推荐坡口GB/T10180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6507.3水管锅炉第3部分:结构设计GB/T
6、16507.4水管锅炉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16507.5水管锅炉第5部分:制造GB/T16507.6水管锅炉第6部分:检验、试验和验收GB/T16507.7水管锅炉第7部分:安全附件和仪表GB/T16508.3锅壳锅炉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GB/T16508.4锅壳锅炉第4部分:制造、检验与验收GBT16508.5锅壳锅炉第5部分:安全附件和仪表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及验收规范GB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JB/T2379
7、金属管状电热元件NB/T47051工业锅炉控制装置技术条件NB/T47055锅炉涂装和包装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蒸汽发生器steamgenerator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1.且利用电能加热得到规定参数的水蒸气的设备。4套数系列发生器产品的参数系列宜符合GB/T1921的规定。5型号编制方法U)R30-0.4表示本体型式为立式,额定蒸发量为30kgh额定蒸汽压力为0.4MI的蒸汽发生器。6材料6.1 发生器承(受)压元件用金属材料、承载构件用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金属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
8、抗疲劳性能、抗腐蚀性能。6.2 发生器承(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应满足原设计的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发生器代用材料应符合6.1的要求。常用材料应符合附录A规定。6.3 发生器制造用原材料应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6.4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焊接产品的焊接工艺规程确定。7性能与设计7.1 性能7.1.1 制造企业应保证发生器在额定工况下的额定蒸发量。7.1.2 对蒸汽湿度有要求时,发生器的蒸汽相对湿度不应大于4%。7.1.3发生器在额定工况下的热效率不应小于97%。7.1.4发生器正常运行,环境温度25C时,其外表面温度应符合以下要求:a)发生器周向温度不大于50C,局部受辐射或导热部位(如
9、管路辐射部位、离炉顶或炉底100mm的周向带形区域等)除外:b)发生器顶部管座附近100mm内的温度不大于出口介质温度,以外区域不大于70;c)发生器控制柜(盘)操作时接触部位的温度不大于45。7.1 .5发生器的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a)发生器能在0.85l.1倍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正常工作;发生器的电击防护等级为I类。b)发生器控制装置有可靠的电气绝缘性能,设备中带电回路之间及带电回路与地之间(在该回路不直接接地时)的绝缘电阻不小于20MQ;o)高压带电部件与非带电金属部位之间的距离保证不发生漏电,并有良好的绝缘。d)发生器有可靠的接地。o)发生器、动力柜、控制柜的金属壳体或可能带电的
10、金属件与接地端之间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其与接地端之间的连接电阻不大于0.1。接地端有足够的尺寸,以能承受可能产生的最大接地电流。f)内部布线通路光滑而且无锐边、棱边。g)当套管作为内部布线的附加绝缘来使用时,采用可靠的方式保持固定。h)黄/绿组合双色标识的导线只用于接地导线。7.2 设计7.2.1 基本要求发生器应具有安金可靠、经济高效、环境适应性强、环保性能优、便于制造和运输安装、使用维修方便等良好的综合技术经济性能。7.2.2 结构7.2.2.1发生器本体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发生器的受压元件、吊耳等受力构件的结构设计与计算按照GB/T16507.3、GB/T16507.4和G
11、B/T16508.3的规定执行。7.2.2.2发生器水容积计算:从进水口单向阀前至发生器蒸汽阀出口之间所有承压部分的正常水位容积,其发生器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包括参与系统循环并承压的节能器水容积。7.2.2.3发生器焊接连接要求:a)应按照GB/T16507.3、GB/T16508.3的规定执行;b)焊接接头坡口型式应按照GB/T985.1、GBT985.2GB/T985.3、GB/T985.4等的规定执行。7.2.2.4对发生器锅水、蒸汽品质有要求时,应设置合适的取样装置。7.2.3监测和控制7.2.3.1发生器应采用全自动控制,根据GB/T16507.7或GB/T16508.5的规定对运行中
12、的压力、水位、温度等参数进行全程监控:需要时,应对水质等参数进行全程监控,还应符合下列规定。a)发生器一旦出现异常停炉联锁保护,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采用人工复位方式重新启动。b)发生器设置连续或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并具有水位控制与加热系统联锁控制功能;设置能区分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或缺水联锁保护、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7.2.3.2控制电路的设计应具有发生故障时安全中断功能。不应使发生器产生漏电、着火等不安全现象。8制造8.1 焊接8.1.1 发生器(承)受压元件的焊接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制定焊接工艺规程,并按焊接工艺规程施焊。8.1.2 发生器(承)受压部件和与其焊接的附件,应采用焊
13、接性能相同或相似的材料,且符合相关焊接工艺规程。8.1.3 焊缝尺寸应符合图样及工艺文件的要求。8.1.4 施焊前,应将影响焊接质量的油污、锈蚀等清理干净,且不应在焊件的非焊接表面引弧。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预热措施。有雨、雪或大雾时,不应进行露天作业。8.1.5 (承)受压元件对接接头焊缝高度不应低于母材表面,且与母材平滑过渡,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锅筒或锅壳的纵、环缝应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应超过0.5mm。管子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应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应超过40mm。8.1.6 (承)受压元件与承受载荷非(承)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焊缝与母材表而应
14、平滑过渡,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等,咬边深度不应超过0.5mm,并保证足够强度。8.1.7 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出现超标缺陷时应返修。同一部位返修次数不宜超过2次,两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再返修时,应经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8.2 主要零部件制造8.2.1 锅筒或锅壳筒节在同一截面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其名义内径的1机8. 2.2锅简或锅壳筒体纵向焊缝的棱角度不应大于4mm。8.2 .3封头宜用整块钢板制造,其结构应按照GB/T16508.3的规定执行。8.3 装配8.3.1 发生器装配所需的自制零部件应按图样和GB/T16507.5、GB/T16508.4及
15、本文件的要求进行制造、检验合格;外协、外购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检验合格。8.3.2 发生器装配应按装配工艺要求进行,每道工序应进行自检和必要的专检,并做好检验记录,合格后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装配宜在合适的工装上进行,不应强力装配。8.3.3 发生器一次仪表阀门的安装应按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要求;安全阀的安装应按照GB/T16507.7和GB/T16508.5的规定执行。8.3.4 发生器本体保温和外包装应按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要求,安装后应平整、无凹凸,涂装、镀层等部位应无明显划痕、斑点、锈蚀等缺陷。8.4 其他1.1.1 4.1发生器控制装置的制造应按照NB/T47051的相关规定执行。1.1.2 发生器节能器、换热器等制造应符合图样及相关标准要求。1.1.3 发生器的金属管状电热元件应符合JB/T2379的规定。外壁面为水所浸润的金属管材料当采用不锈钢时,宜采用铁素体不锈钢。9检验与试验9.1 主要零部件制造和装配质量检验发生器锅壳(筒)等主要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