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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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保障和促进川渝高竹新区开发建设,建设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试验区,发挥川渝高竹新区在川渝毗邻地区一体化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现就川渝高竹新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一、川渝高竹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是跨省共建的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省、广安市、邻水县和重庆市、渝北区依法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根据川渝高竹新区功能定位和建设目标,依法有序推进规划建设管理和发展。二、川渝高竹新区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

2、设管理工作由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负责,其他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由其行政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三、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按照机构编制相关规定和发展需要设置、调整工作机构。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四、省和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川渝高竹新区发展需要,将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的行政职权,以清单形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行使,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五、有关国家机关在川渝高竹新区设立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

3、接受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的统筹协调,探索一体化运行机制。六、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接受省有关部门与重庆市有关部门指导,组织编制川渝高竹新区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川渝高竹新区的有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明确有关工作机构组织编制,经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七、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依法负责川渝高竹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等土地供应管理工作,以及土地储备、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八、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按照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川渝高竹新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负责川渝高竹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国家

4、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省、重庆市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建立投资项目协同审批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九、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省、重庆市有关部门制定新区产业引导目录,选择适用省、重庆市相关鼓励类产业目录,完善产业协作机制,统一水、电、气等管(线)网及供应设施规划建设,统一服务标准和价格形成机制。十、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川渝高竹新区加强跨省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推动就业、医疗、养老、住房、户籍等领域政策协同,探索公共服务政策一体化,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十一、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川渝高竹新区探索经济统计分算方式,建立互利共赢的地方留存部分税收分享机制,推进税费征

5、管服务一体化。十二、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创新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探索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激励机制。鼓励省有关部门、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通过互派干部挂职锻炼,支持川渝高竹新区的干部人才交流和使用。十三、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与省、重庆市有关部门协作,推动政策自主选择、择优使用。省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重庆市有关部门指导川渝高竹新区建立健全统一的政务服务标准,实现行政审批等政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互认。十四、省有关国家机关会同重庆市有关国家机关建立联合协同机制,在川渝高竹新区统一立案标准、办案流程、裁量标准和裁判尺度。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重庆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推进川渝高竹新区行政执法大综合一体化。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川渝高竹新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安排、产业扶持、用地保障、资源配置、试点示范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十六、因川渝高竹新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依法决定。十七、本决定所称川渝高竹新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大湾镇和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高滩镇、坛同镇的部分行政区域以及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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