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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局送达回证案由文书名称、件数文书名称:文号:原件一件复印件件受送达人姓名:联系方式: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口直接送达口留置送达口邮寄送达口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口电子送达公告送达其他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情况代收事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备注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填发人:送达人:时间:年月日注:1.送达刑事法律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之规定及相关解释文件办理;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I(H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7-95条及相关解释文件办理。2 .行政法律文书方有公告送达及电子送达。公告
2、送达属兜底送达方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方予适用。电子送达应制作相关送达信息截图、照片等附卷。3 .签收要求:嫌疑人“签名+捺指印”;其他自然人“签名或捺指印”;单位“只盖章”,无需法定代理人或者收件人签字或捺指印,除非另有规定。执法提醒:【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2.0。【名称件数】文书名称、文号应规范填写,送达的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应勾选注明。【代收人】文书送达的首先方式是直接送达,本人在送本人,本人不在送代收入,刑事法律文书的代收人是“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行政法律文书的代收人是“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人代收的,应在“代收情
3、况”注明“代收事由【拒签留置】受送达人、代收人在场但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通过邀请见证人见证或者拍照、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送达过程,注明拒绝签收事由,将文书留其住处,视为直接送达。【无效送达】实务中应注意,部分办案人员在受送达对象无人在家的情形下,直接将文书张贴在其门框上拍照留存的做法,该送达方式并非留置送达,属于无效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委托邮寄】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是作为“直接送达有困难时”的替代送达方式。其中,委托送达只能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派出所代为送达,而非任意委托;邮寄送达系直接邮寄受送达人本人。二者可同时适用,因为二者均可通过邮件投递,相关投递回执应附卷备查。需要注意的是,虽
4、然公安机关无相应文件予以明确,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5条之规定,行政诉讼的文书送达参照的是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H3号)第1条规定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只能“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也就是EMS专递,其他快递投送均被视为无效送达。鉴于该规则在公安行政诉讼实务中多有被法院引入判决确认送达违法情形,故建议办案民警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应采用EMS专递为妥。【电子公告】行政法律文书方有公告送达及电子送达。电子送达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制作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相关送达信息截图、照片等附卷。【公告兜底】公
5、告送达属兜底送达方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方予适用。【刑事签收】刑事法律文书送达签收要求如下:1 .受送达对象为自然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捺指印;其他自然人:签字或捺指印或“个人私章+捺印”;2 .受送达对象为单位的,只需加盖单位公章,无需要求法定代理人或者收件人签字或捺指印,除非另有规定。【行政签收】行政法律文书送达签收要求如下:1.受送达对象为自然人的,签字或捺指印;2,受送达对象为单位的,只需加盖单位公章,无需要求法定代理人或者收件人签字或捺指印,除非另有规定。【行刑衔接】鉴于行刑衔接实务中存在行政、刑事案件证据转化问题,这其中包括对证据形式要件合法性的审查。因此建议在办理行政案
6、件过程中,送达法律文书给违法嫌疑人时,应参照刑事诉讼的签收标准,即“签名+捺指印”。【复议渠道】公安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版)第36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一)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7、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8、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61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85条: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第101条:人
9、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第87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88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
10、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89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90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
11、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91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92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93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第94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95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
12、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第107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204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
13、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205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206条: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
14、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第207条: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邮寄给收件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208条: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等的,可以通过相关机构转交。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第652条: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裁判文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
15、章。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二十七)附则3 .关于签名、盖章、捺指印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中,频频出现“签名、盖章”“签名或者盖章”“签名、盖章、捺指印”等表述,其适用条件和含义究竟有无区别,签名、盖章的人员范围应当如何掌握,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如何处理等等,需要统一规范。基于此,解释第六百五十二条规定:“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裁判文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J实践中应注意三点:一是对于自然人,应当签名,不要求盖章。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