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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纪学习教育专题辅导:时刻心存敬畏规范自身言行不越界同志们:本次党纪学习教育学习的重点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彰显了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底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划出了党员不可碰触的底线。作为党员干部,要利用此次党纪学习教育的机会,充分了解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深刻认识新修订的条例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而抓好新修订的条例的贯
2、彻执行,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今天的专题辅导,重点从三个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也算是依次宣传解读。一、从意义角度来说,新修订的条例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的最新成果,为新征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有158条,与2018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从条例的修订可以看出,党对于我们党员的政治意识有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新时代的党员,政治规矩和政治意识必须要有更好的提升。条例要求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重点、难点问题,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决定,让党员干部们能够做到自警、自省、自知,将石铁般的纪律真正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转化为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义务的自
3、觉。此次修订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本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
4、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本次条例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在第二条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在第四条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二)保持与二十大党章一致的制度建设需要。党的二十大已经修改了党章,而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党章中有关纪律规定必须通过党纪处分制度的修改完善来得到具
5、体化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党的二十大作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总结实践经验,与时俱进完善相关条文,就是要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明政治纪律
6、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促进全党更加自觉地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比如,在政治纪律中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在总则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等。(三)新征程全
7、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现实需要。条例的修订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导向,从纪律保障层面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忧患意识。新时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纪律问题和违纪情形亟需在党纪处分条例中进行具体规定。在指导思想上与时俱进,明确将“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写入总体要求,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在内容上丰富完善。新修订的条例围绕“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总体要求,补充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为大党独有难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纪律规章。如第五十
8、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问责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可以说,新修订的条例内容更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全面落实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大大提升了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执纪力度上注重从严。如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
9、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等等。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执纪力度上的全面从严。二、从监管角度看,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强调,“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这是着眼新时代新征程党面临的形势任务,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标准要
10、求。在全链条上持续用力,就是要坚持责任上全链条、责任环环相扣,巩固发展全党动手一起抓的良好局面。在全周期上持续用力,就是要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推动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在全覆盖上持续用力,就是要坚持对象上全覆盖,面向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管党治党上没有特殊党员、不留任何死角和空白。这三个“全”,强调运用治理的理念、系统的观念、辩证的思维,突出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法规制度的科学有效,注重主体联动、工作协同、效果集成,目的是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一)在对象上对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全覆盖,在管党治党上没有特殊党员、不留任何死角
11、和空白。纪律是党实现自我管理的基本手段,需要全党同志都参与进来、都负起责来,才能取得最优效果。既要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扛起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切实担负“一岗双责”,又要注重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主体作用,制定党纪时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执行党纪时保障每名党员、干部行使应有权利、履行应尽责任,真正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使遵守纪律、维护纪律成为每一名党员的自觉行动。如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
12、统一。此次条例修订,突出管党治党没有特殊、没有空白、不留死角,坚持对象上全覆盖,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条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进一步扩大了对象覆盖范围,延伸了监督触角。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完善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进一步织密制度笼子。(二)在党员干部的管理上全周期从严,把从严管
13、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
14、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这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始终保持不敢腐不能腐不
15、想腐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在全周期上持续用力,就是要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推动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条例第五条的修订有利于更好发挥“第一种形态”教育警醒功能,体现了抓早抓小、层层设防,这也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修订,体现了问题导向,释放了抓早抓小、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三)在责任落实上必须全链条从严,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牢、政绩观存在偏差、责任心不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仍有发生。有的怕事“不敢理”,
16、对前任遗留下来的“老大难”问题,认为劳心劳力不讨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懒政“不愿理”,认为一些“糊涂账”“烂账”成因错综复杂、关系盘根错节,弄不好自己深陷其中,不想“瞠浑水”;有的另起炉灶“不想理”,认为干得好是前任的政绩,干不好显得自己没能力,在一张白纸上画“新蓝图”,比清理烂账、坏账更容易。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J条例从压实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到对党员干部个人在工作中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作出规定,进而推进到明确规定“新官要理旧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