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业委会表决通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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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Managementsystem小区业主管理规约Ol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共同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物业管理条例、某省物业管理条例、某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第二条管理规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

2、域内的专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并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相邻关系,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文明饲养宠物等活动,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第四条业主可以请求辖区街道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或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定。02.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如下: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某小区二期)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滨柳路;南至建兴路;西至和顺路;北至先导路。本物业管理区域目前采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模式管理。业主提议变更物业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会议

3、确定。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下:(一)共用部位: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庭、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二)共用设施: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场地、游泳池、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宣传栏、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

4、间及小区门楼、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等设施。(三)共用设备:共用设备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各种线路、水箱、水泵、电梯、锅炉、发电机、配电系统、中央空调、供暖管道、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快递信报箱(群)、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如下:小区5栋,共504.72平方米。03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权利义务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大会,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行使共同管理事项的决定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行使物业管理

5、权利为由,不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第八条物业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物业活动中,业主履行

6、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及其他有偿服务的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一)消防、安防人员到位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监控设施使用情况,以及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情况。(二)清

7、扫保洁、垃圾清运、环境卫生情况。(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情况。(四)二十四小时值班及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情况。(五)公共水电费用及其分摊详细情况、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的保管及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情况;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各项收支等详细情况。(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七)其他公共管理事项。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接受业主委员会对以下事项的监督管理:(一)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二)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三)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

8、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五)依法获得业主、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的相关信息。04.小区公共管理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拥有的物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规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物业,行使房屋安全使用权利,履行房屋安全管理义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业主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不擅自破坏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擅自影响房

9、屋共有部分及毗邻房屋的安全使用。(二)定期、不定期检查房屋;在房屋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三)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危及公共安全的,还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拆除、迁移设置妨碍危险房屋治理的设施。(四)发现房屋存在应当由房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情形的,要求其承担责任,并配合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抢险措施。(五)发现房屋出现白蚁等危害时及时灭治、处理。(六)不在室内存放超重、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不在危险房屋内从事经营等活动。(七)不出租危险房

10、屋,并督促承租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八)对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九)法律法规及本规约规定的其他责任。业主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迁出,并接受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第十四条.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并配合业主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抢险措施。房屋使用过程中,物业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进行处理,或者报告当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11、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装饰装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一起签订协议,按相关管理规定缴纳相关装修管理服务费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装修须知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巡查和监督,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午12点至下午14点,下午6点至次日上午8点和法定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二)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三)使用电梯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应遵守相关规定、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指

12、引和监督。(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的位置安装;安装时应当使用不易锈蚀的材料,确保安装牢固、安全;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意滴漏。(五)楼道内不得长期占用,影响消防通道。(六)阳台封闭按物业统一要求,获准安装的不得影响相邻业主。(七)晒衣架、雨蓬安装,不影响小区美观,不影响相邻业主。(八)搬运装饰装修材料车辆的停放及装饰装修材料的堆放地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约定确定,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位。(九)因装饰装修房屋造成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

13、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改变排水排污管道及检修口、门窗位置。(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到下层房屋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上方。(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不得占用和破坏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下列行为应当经相

14、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原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拆改具有房屋抗震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三)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洞。(四)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五)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小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二)携带门禁卡(钥匙等)。(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核实访客身份,必要时到小区出入口接送访客。(四)配合政府应急处理。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遵守小区消防责任书。(二)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遵守

15、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消防、救生演练。(三)不得擅自拆改具有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四)保持楼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或者堵塞。(五)不得擅自打开楼层防火门,不得将顶层楼梯门、天台、楼层防火门等擅自封闭或者上锁。(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钱。(七)动用明火提前报批,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制止小孩玩明火玩具或者游戏。(八)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材料;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开关、插座。(九)遵守安全用气管理规定,管理好燃气用具,做到人离燃气断。(+)不在电梯内吸烟;发生火警时,不得使用电梯。(十一)法律法规及本规约关于消防安全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遵守以下下列规定:(一)在家中滤出厨余垃圾水分,采用专用容器盛放,减少塑料袋使用。将生活垃圾分别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三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二)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由垃圾产生者承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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