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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家庭信托制度的挑战及对策研究摘要家庭信托,成为实现家庭资产有效传承的法律手段,越来越引起高净值群体的重视。虽然中国家庭信托的行业处在起步时期,但是有着相当巨大的市场前景,国内外的各类机构开始针对家庭信托行业进行研究。我国的信托法于2001年发布并实施,其在相当程度上对我国信托业进行了规范,然而因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当下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依旧面临着一定的法律困境。基于此,本文从家族信托的起源入手,对家族信托予以界定,同时对家族信托的功能予以详细说明,随后指出了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对家族信托的影响。揭示出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当下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为: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存在分歧、
2、家族信托登记机制存在缺陷.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进而提出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的完善对策关键词:家族信托;信托登记制度;信托财产权属第一章家庭信托制度的概述1.1 家族信托的概念美国南北战争后,百废待兴,急需资金进行灾后重建,此时新政府放松对信托公司的管控,信托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家族信托”一词最早便出现于这一时期,是当时的富豪保护个人资产、实现家族财富传承的一种有效方式。要想对家庭信任概念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其加以全面掌握与透彻认识,根据概念是理论研究的起点这一常识,就首先对家庭信托的定义进行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义。若想厘清家庭信托的基本概念,则必须从其组成要件上加以划分。通常看来,将家庭信托的组成要
3、件分为家庭信托当事人与家庭信托财产。1.1.1 家族信托当事人通常看来,家庭信托当事人大致有三方,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利益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换言之即家族信托设立的发起人,不仅包含家族企业的创始者,还包含了家族财产的所有权人,委托人通常是高净值人士,并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家庭信托的受托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针对家庭信托资产及其家族业务进行经营,并同时进行管理,且同时履行委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英美法等国的信托体系中,对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无特殊限定,只要有条件或者资格,哪怕是自然人都能够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山在中国,按照信托法的规则,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
4、人的角色。家庭信托的主要受益者,即对家庭信托财产及其家族事业所产生利益的主要享有者。受益人通常由委托人指派产生,其主体范围非常广阔,既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能是与委托人有姻亲关系或血缘关系的人,直系亲属通常是最主要的受益人,此外,一些对家族企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非直系亲属员工,以及其他需要的人也可能作为家庭信托服务的主要受益者。1.1.2 家族信托的财产家族信托资产,是指由委托人在信托关系期间所移交给受托人的资产以及由受托人对其的经营运作所带来的投资回报。首先,将委托人装入家族信托的财产,其应当具备着合法性,不得将通过违法的途径手段获取的财产设立为信托财产,也不得将他人的财产纳入信托财产的范
5、围。其次,新设立的家族信托遗产应当真实存在;再次,具有争议、或权利不清的有权利瑕疵的遗产被排斥在信托遗产川韩良,刘鹏坤,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及突破冉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3):105-113.刘洁,林德钦.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基于法律视角J商业经济.2022(04):174-175+178.的范畴以外;最后,在一般情形下,只有不影响流动性的财物才能够成为信托财产,但对黄金、文物等流通性受到特定影响的财物,若想作为信托财产,则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与认可。一般而言,现金是较为常见的家族信托财产类型,金融商品、不动产、股票、知识产权等均可纳入信托
6、财产。1.2 家族信托的功能家族信托作为当下财富安排的一种方式,因其特殊性使得高净值人士青睐有加,主要原因在于可以通过个性化的设计,有效满足委托人在财富保护、财富传承等各方面的需求。1.2.1 财富保护功能当家族信托机构成立时,财富从委托人那里流转至受托人手中,由此就形成了信托资产,以家族信托资产的身份出现,与委托人的其他负债和委托人的其他资产进行隔离。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家族信托可以起到有效保护财富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防范离婚风险。假如夫妇二人之间关于在婚后获得的财物并没有特别规定,那即是由夫妇双方共同拥有。如果双方感情破裂,终止了婚姻关系,势必会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尤其是
7、共同财产涉及到家族企业股权等时,将会给家族财富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如果设立家族信托,经过合理的设计,能够有效地避免在离婚时另一半对信托财产予以分割,也就不会对企业的治理结构造成影响。这样一来,就有效地防范了婚姻变动所产生的风险。第二,防止子女挥霍。创业者积累下巨额财富,在其去世后这些财产将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如果一次性给予其大额资金,对财产缺乏管理能力的子女极有可能很快就将该笔财产挥霍殆尽,最后落得个生活没有着落的悲惨境地,这肯定是逝者不愿看到的。这时,高净值人士就可以设立家族信托,由信托定期按时合理地向子女分配信托收益,满足生活、学习、医疗等需要,避免一次性获得大额资金,没有节制消费导
8、致财产消耗殆尽。122财富传承功能财产继承的通常方法有信托、遗产、保险等多种形式,与其他的方式比较,家庭信托有着它自身的优点。第一,受益人由委托人任意指定,既可以是妻子儿女,也可以是第三代,甚至还可以是尚未出生的人,范围比较广泛。闾龚淋.我国遗嘱信托破产隔离机制的法律构造兼论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协调J法律适用,2022(02):166-177.陈亦妍.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及立法完善J哈尔滨学院学报,2021,42(02):85-88.第二,信托资产与利润的分派更加灵活与多变,比如定期分配、事件分配、有条件分配等,利用信托合同的规定还能够进行更加多元的分配途径。第三,利用家族信托进行财富传承的手续
9、较为简单。如果富豪建立了家庭信托,信托遗产就被列入财产的范畴,其会根据家庭信托合同的规定给受益人安排遗产,减少了其他继承途径的复杂程序。第二章民法典对我国家族信托的影响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首部“法典”,其可谓是我国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规则智慧的集大成者。民法典实施后,家族信托的法律根基也将随之发生改变,其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国民法典确定了“家庭成员的概念,进一步健全了家庭信托法律法规制度。在我国,除了信托法以外,目前关于家族信托的直接规定只有2018年银保监会下发的第37号文,该文首次针对什么
10、是家庭信托产品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即由信托公司直接受理对个人及家庭的委托,以保存、传承和经营家庭资产为主要信托,并进行个性化的事务处理的金融信托产品,内容涉及家庭财产规划、财富配置、子女教育以及慈善事业等。该合同也确立了家庭信托人的地位,即包括代理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代理人不能作为惟一的人。不过,法律关于何谓“家庭成员并没有明确加以说明,同时在婚姻法、继承法及有关法规中还未确定家庭成员的适用范围,于是在实际操作环节中,对家庭成员的认定只能由从事家族信托业务的机构自行把握,如此操作或许存有一定的风险。现如今民法典的颁布,也意味着将家庭成员范围从立法层面有了更具体的依据,即仅有夫妻、父母、孩子以及其
11、他在一起生活的近亲属才可以列为家庭成员。对该条规定进行分析,子女毫无疑问地包括婚生子女,同时也应当包括非婚生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同样可以作为受益人。而值得关注的是,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恋人被排除在近亲属的范围之外,自然也算不上家庭成员,就无法成为受益人。其次,民法典对遗产信托服务进行了相应规范,进一步促进了家庭信托服务的普及与开展。民法典明文指出自然人有权通过建立遗嘱信托,这不仅仅是与信托法的高度衔接,而且又填补了继承法中关于遗嘱信托规定的不足,并根据社会新发展状况出台一系列与时俱进的规定,令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围绕不同的家族信托设立目的,基于灵活的信托受益权分配制度,养老金信托、创业
12、信托、监护支援信托、遗嘱信托等新型家族信托产品有望相继问世,令家族信托的促进家族财富长期保值增值等功能得到有效整合与发扬。总而言之,民法典的实施不仅填补了家族信托诸多的法律空白,也有利于财富传承服务的多元发展,无疑将促使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迈入更广阔的蓬勃发展时代。高凌云.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2,29(03):76-88.向曾艳,刘丽颖.我国股权家族信托设立的法律环境及其完善问题研究以“资金信托+SPV”模式法律风险分析为视角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0(10):112-118.第三章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法律困境3.1 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家族信托包括设立、存续
13、和终止三个阶段,在设立前和终止后这两个阶段的财产所有权属是毫无疑问的。设立前的财产所有权理所当然地归于委托人,终止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也由信托法予以了清晰的规定,在第54条指明:信托文件中对终止后的财产归属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事先并没有规定的,则依照受益人及其继承人、委托人及其继承人的顺序确定。而信托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归谁所有的问题却规定模糊,法律甚至有意针对此疑难点予以回避。针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利归属此疑难之处,学术领域存在着多样化看法。部分专家学者表明,支持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制度,也就是将完整的所有权分为两半,受益人拥有的是“实质所有权”,而受托人拥有的则是“名义所有权”。网还有些学者受
14、到日本信托法的影响,支持将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也存在部分专家学者表明,绝大多数的家族信托是他益信托,在此种信托类型中,委托人一般是为了自身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而设立信托,秉持着将受益人的利益居于首位的准则,应当把财产权利划分至受益人。网除此之外,同样存在一类观点遵从一物一权原则,认为所有权应当归委托人享有。3.2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缺陷3.2.1 登记效力模式过于严格按照我国信托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由此即可了解,在我国登记注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登记生效主义”,对于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而予以登记注册的信托财产,如果未办理登记注册,将会导致该信托无法具有法律上的相关法律效果。我国信托法第10条之所
15、以做出这样严格的规定,可以将其解释为是立法者出于要保证交易安全的初衷,才以严格的登记效力模式督促当事人进行信托登记。但是,如此严苛的规定,一方面不利于信托法律效率价值的实现,过于僵化的登记生效主义导致信托设立灵活性的丧失,还致使不必要交易成本的增加,对于信托目的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另一方面,这也与家族信托保护隐私的功能相冲突。参考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经过登记手续办理的信托,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由此表明我国信托登记是一种公示制度。对于高净值人士来张叶东,王智伟.家族信托破产隔离功能滥用的法律规制兼议信托法和个人破产制度的协调J南方金融,2020(08):92-99.凶高皓,罗钧.我
16、国民事信托税负问题:法学视角的分析与应对总税务研究,2020(05):97-103.刘云亮.家族信托财产的法律价值及规制囚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5(01):76-84.说,如果将信托财产的所有信息公之于众,不仅可能使受益人及家族陷入危险之中,还可能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如此一来将导致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降低甚至丧失,严重的将致使企业破产。因此,信托登记制度与家族信托私密性的矛盾,是未来家族信托发展之路上的一个难题,只有予以妥善解决,家族信托制度在我国才会有更大的上升空间。3.2.2 登记机关不明确自信托法公布实施以来,立法机关一直未制定与之配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登记具体由谁办理、如何办理等问题有法可寻却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