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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X办发(2014)X号)、X委发(2019)X号、X委发2019)X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第四条财政
2、所负责制定全镇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财政所应会同政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购买活动的要求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改善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第六条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除具备特定条件的个人外,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具体需求确定,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三章购买内容目录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第十二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
4、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第四章购买预算和绩效管理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单位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资金已在年度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中足额安排。第十四条编制购买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综合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
5、财政资金安排基础上,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据实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明确编制要求。财政所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申报购买服务预算。购买主体应结合自身职责和业务需要,根据XX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区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按要求报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报表并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第十五条预算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调整。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在本年度内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事项,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年
6、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中执行。第十六条实施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应逐步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具备条件的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重大服务项目,可据实实施阶段性评价。评价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
7、效评价,或者选择部分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五章购买方式及步骤第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其他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采用适当采购方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第十九条政府购买服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
8、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民法典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
9、度支付款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统筹设定服务项目目标要求和服务需求,科学确定服务项目质量标准。负责根据项目特点明确购买需求和验收标准并据此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组织制定本部门购买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第二十二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政府涉密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本方案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XX镇财政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