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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2022)号许加新: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本局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2年3月10日,我局在莆田市龙桥街道东圳路天桥附近查获你许加新涉嫌销售侵权的标注“耐克勾形注册商标运动鞋25双,标注“adidas”注册商标运动鞋4双。你许加新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鞋类商品的合法来源凭证,并承认上述运动鞋均是假冒商标鞋。上述涉案的产品经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价格为20221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
2、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假冒标注“耐克勾形”注册商标运动鞋25双和标注“adidas”注册商标运动鞋4双,并处罚款人民币IOO552.5元。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经办案人员:茅开辉、朱志伟联系电话:联系地址:93号3号楼1213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12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