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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课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二、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L拥护中国共产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取得毕业资格者。3 .学习期间平均成绩(不含考查科目)达到70分以上,补考成绩最高以70分计入平均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经综合考核成绩达70分及以
2、上;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成绩达70分以上。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L未达到“第三条”所规定条件者。4 .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或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处分者。5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者。6 .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五条对于第三条第3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学位评为分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L毕业前,由学校组织、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参加的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奖项者。7 .艺体专业学生毕业前,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
3、门举办的文体比赛活动中获得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获奖者(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8 .毕业前,以XX学院为第一单位,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授权专利者。9 .毕业前,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生刊物上以“XX学院”名义独立发表专业论文或专业作品者(不含增刊),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会组织专家答辩通过。10 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相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毕业生。11 毕业生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三、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L申请: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2 .初审: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本细则,审核本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政治
4、思想、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实习鉴定和综合考核等有关材料,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3 .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4 .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并作出决议。5 .颁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分委员会主席像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6 .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名单上报XX省学位办公室备案,相关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
5、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本科毕业生授予时间为毕业当年的六月。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撤销。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后,发现其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舞弊作伪,经毕业前所在二级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四、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第九条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如果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和决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或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事项的最终决定由二级学院转交提出异议的学生本人。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有意见分歧,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五、学位证书管理第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如有打印错误,须经二级学院办公室审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认定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制作,原证书退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无论何种原因遗失,一律不补发。经本人申请,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六、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从XXXX级学生开始执行,届时,原XX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学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