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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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平安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以下简称平安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平安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平安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

2、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支持的管理体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法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平安生产管理,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确保平安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平安生产的建议,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刚好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平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配必要的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O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所辖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了解驾驭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刚好报告和帮助处理生产平安事故,并办理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托

4、付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托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开展有关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学问的宣扬教化。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与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果或者平安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嘉奖。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三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托付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六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平安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

6、,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干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一全员岗位平安责任制度;(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制度;(三

7、平安生产检查制度;(四具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平安管理制度;(五危急作业管理制度;(六职业平安卫生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运用和管理制度;(八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制度;(九生产平安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十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一平安生产嘉奖和惩处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依据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至少应当配备5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依据不低于从业人员5

8、%。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托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托付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七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培训,并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权考核合格,发给平安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与平安培训,具备与本单

9、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1年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运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九条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以本单位培训为主,也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进行平安培训。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

10、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据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急物品、运用危急化学品等高危急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平安风险的建设项目,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平安设施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供应建设项目的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报告。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平安设施进行

11、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运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其次十一条下列平安设施、设备以及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一地下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煤矿瓦斯检测监控系统;(二生产、经营、储存危急物品的场所;(三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库坝;(四特种设备;(五其他具有较大危急性或者危害性,依法须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平安设施、设备以及场所。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检测、检验结果,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属煤矿企业的,报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和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备案。其次十二条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急化

12、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平安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平安费用提取与运用管理的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平安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平安生产,并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其次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因关闭、破产等缘由终止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前款规定以外行业的,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予以退还。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急源实行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

13、管理档案;(二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平安评估;(四定期检查平安状况;(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急源监控措施的实施状况。其次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等平安问题应当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刚好提出处理看法,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跟踪整改状况,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等平安问题制定整改支配,落实整改措施,并明确专人负责;对不能马上整改消退的,应当

14、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次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支配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急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运用学校、幼儿园的房屋、场地,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将教学场地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平安距离内。其次十七条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平安管理,完善旅游平安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料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其次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15、必需依法参与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提倡生产经营单位为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急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对煤矿、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事危急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其次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干脆领导责任。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平安生产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平安生产工作。第三十

16、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限制指标体系,对平安生产状况实行定量限制和年度考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平安生产限制指标完成状况,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过年度平安生产限制指标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平安生产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措施,组织或者帮助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煤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活动。第三十三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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