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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政府信息发布制度第一条为推进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2、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A)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招聘的岗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
3、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外,镇人民政府还应当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七条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一)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二)通过公示栏、便民服务中心、信息查阅点等线下公开场所对外公开;(S)通过报刊、广播、微信等媒体对外公开。第八条政府信息发布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等另
4、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第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本镇组织以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适用本制度。第十条明确党政办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常态化政府信息发布。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