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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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一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上证发(2022)167#)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发挥资产支持证券服务国家战略和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深化对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等领域融资支持,提高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一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一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

2、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一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相关活动,便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计划管理人)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基础资产来源、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资金的用途等基本要素符合国家宏观战略和产业政策特定方向的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条计划管理人申请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所关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信息披露、投资

3、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本指引的规定。第四条本所根据本指引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对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挂牌条件确认。本所对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的申报受理及挂牌条件审查及时处理,提高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第五条符合本指引规定的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可以使用相应的特定品种标识。未按本指引规定使用的,本所可以要求计划管理人更正。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的认定依据。计划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就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符合发行该特定品种标准和实施安排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第六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特定品

4、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安排,新增其他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第二章特定领域资产支持证券第七条对符合本指引规定条件的下列资产支持证券,本所在挂牌条件确认中予以重点支持:(一)绿色(含碳中和、蓝色)资产支持证券;(二)低碳转型资产支持证券;(三)乡村振兴资产支持证券;(四)“一带一路”资产支持证券;(五)科技创新资产支持证券;(六)住房租赁(含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支持证券;(七)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资产支持证券。前款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产业领域认定、项目认定、科创企业属性认定等事宜,参照本所特定品种公司债券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计划设置循环购买安排的,计划管理人应当明确入池资产标

5、准、资产筛选及确认流程,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基础资产来源应当持续符合要求。第八条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基础资产全部以绿色项目所产生的收入作为收益支持;(二)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包括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来源或资金用途属于绿色产业领域的依据、绿色项目类别、项目环境效益目标等。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绿色项目相关基础资产运行情况、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

6、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本所鼓励计划管理人设置与原始权益人整体碳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达成情况挂钩的创新条款。第九条符合本指引第八条的规定,且基础资产全部以碳中和项目所产生的收入作为收益支持,或者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的资金全部用于碳中和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碳中和项目贷款、补充碳中和项目配套营运资金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资产支持证券全称中使用“碳中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标识。计划管理人应当加强碳中和项目环境效益相关信息披露,按照“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重点披露环境效益测算方法、参考依据,并对项目能源节约量(以标准煤计)、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第十条符合本指引第八条的规定,且基础资产

7、全部以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项目所产生的收入作为收益支持,或者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的资金全部用于支持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项目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资产支持证券全称中使用“蓝色资产支持证券”标识。计划管理人应当加强相关项目对海洋环境、经济和气候效益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低碳转型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基础资产现金流70%以上来源于低碳转型领域所产生的收入或为低碳转型领域融资所形成的债权;(二)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的资金70%以上用于支持低碳转型。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低碳转型项目(如有)或经济活动具体内容、所涉低碳转型技术、预计产能效益或转型效果

8、、预计经济效益及环境社会效益等。计划管理人可以通过遴选关键绩效指标和低碳转型目标,明确目标达成时限,并将资产支持证券条款与原始权益人低碳转型目标相挂钩,发行低碳转型挂钩资产支持证券。低碳转型挂钩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来源、资金用途不受本款规定限制。第十二条乡村振兴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基础资产现金流70%以上来源于乡村振兴领域所产生的收入或为乡村振兴领域融资所形成的债权;(二)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资金70%以上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包括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者项目贷款等。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或资金用途属于乡村

9、振兴、巩固脱贫相关范畴的依据、具体实施计划、政策支持情况等。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乡村振兴相关基础资产运行情况、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使用情况、乡村振兴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效益等。第十三条“一带一路”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基础资产现金流70%以上来源于“一带一路”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或为“一带一路”项目融资所形成的债权;(二)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资金70%以上用于“一带一路”建设,包括投资、建设或运营“一带一路”项目,偿还“一带一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有息债务,或者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业务等。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

10、书中披露“一带一路”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地区、结算方式及币种、跨境情况及结汇安排,转让基础资产所得的资金用途、“一带一路”项目情况等。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一带一路”相关资产运行情况、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使用情况、“一带一路”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等。基础资产转让所得资金涉及跨境资本流动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基础资产转让所得资金规模、汇出境外或境内使用计划、购汇金额及频率等。原始权益人应当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第十四条科技创新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基础资产现金流70%以上来源于科技创新领域所产生

11、的收入或为科技创新领域融资所形成的债权;(二)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资金70%以上用于科技创新领域,包括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相关的研发投入,科技创新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并购、运营,对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权益出资等。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原始权益人,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o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或资金用途所涉科技创新领域、所涉科技创新企业的科技创新属性、科技创新企业所持有创新技术先进性及其具体表现等。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科技创新领域资产运行情况、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使用情况、科技创新领域研

12、发进展情况、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等。科技创新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转让所取得资金用于科技研发投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特定专项用途的,计划管理人可以在资产支持证券名称中增加专项标识。第十五条住房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应当主要来源于住房租赁项目所产生的收入,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物业已建成且权属清晰,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要求,已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手续;(二)物业正常运营,且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三)原始权益人公司治理完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及较强运营管理能力,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涉及的住房租赁项目类别、土地性

13、质及用途、权利负担、限制情况、建设进度、合规情况、运营情况等。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住房租赁项目相关基础资产运行情况及其产生的效益等。第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且基础资产现金流主要来源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产生的收入的,可以在资产支持证券全称中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支持证券”标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相关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民生属性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依据、租赁对象、建筑面积、租金水平、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等。第十七条知识产权资产支持

14、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基础资产现金流70%以上来源于知识产权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所产生的收入或为知识产权融资所形成的债权;(二)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资金70%以上用于取得知识产权。前款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相关专有权利。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或资金用途所涉知识产权清单、所有权及其登记情况、授权使用情况、保护期、评估价值(如有)、技术先进性、预计经济效益等信息。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知识产权相关基础资产运行情况、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三章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第十八条本

15、指引所称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以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为支持,以后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增信主体流动性支持作为偿付资金来源,滚动连续发行的短期资产支持证券。前款所称连续发行,是指计划管理人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组织以后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作为对价,将前一期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份额转让给后一期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行为。第十九条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信状况良好,流动性支持机构(如有)应当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支持能力。计划管理人应当就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及流动性支持机构的流动性支持能力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16、见。第二十条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原则上应当为应收账款(含供应链)、租赁债权、小额贷款债权等权属清晰、现金流明确可预测的既有债权类资产。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范围。第二十一条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单独或者同时以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收、增信主体流动性支持、后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作为偿付来源。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具体偿付来源。偿付资金来源包含后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的,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当标注“资产支持证券(可续发型)”O计划管理人可以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流动性支持措施,缓释信用风险及续发不确定性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计划管理人可以设置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原始权益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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