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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西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确保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条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初审,经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拟申请省级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第四条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第五条申报省级
2、风景名胜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三)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四)风景名胜区影像资料及图册。第六条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1、风景名胜区的背景概况;2、风景资源调查;3、风景资源分类;4、风景资源等级评定;5、风景资源特色;6、环境质量评价;7、开发条件与建设前景分析;8、评价意见和建议。(二)规划内容:1、拟申报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2、拟申报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申报书包括申报书及其附件,附件包括以下内容:(一)与拟申报风景名胜区
3、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三)管理机构设置文件。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办件后,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并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凡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风景名胜区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时间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地点”指拟设立风景名胜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二、“地理坐标”指
4、拟设立风景名胜区所跨的经纬度范围。三、风景名胜资源特点综述主要包括风景名胜资源典型性、稀有性、多样性、完整性的简明介绍。四、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主要包括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保健价值、游憩价值等内容。五、“边界划定及土地权属是指拟设立风景名胜区边界范围、土地权属使用证认领状况及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六、“管理设施”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情况。七、“科学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和科研计划等内容。八、“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拟设立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情况。九、“旅游条件”主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情况及年游人量、
5、旅游收入等内容。十、“环境适宜性”主要包括拟设立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风景名胜资源价值(含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保健价值、休憩价值)综述:边界规定与土地权属:管理设施:科学基础工作:规划及实施:游览条件:环境适宜性:面积规模:管理协调状况:环境指标及自然灾害情况。十一、“面积规模”主要指风景名胜区划定面积是否适宜。十二、“管理协调状况”包括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与区内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状况,区内是否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国家重大基础建设工程。十三、申报书所要求的附件必须齐全,其他附件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十四、申报书须填报一式10份。十五、申报书一律用A4纸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6、。十六、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风景名胜区名称风景名胜区类型地点地理坐标总面积(平方公里)管理机构名称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专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人固定经费来源及数额(万元)风景名胜区特点(含典型性、稀有性、多样性、完整性)综述:附件2:江西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报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与报批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是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深化与细化,是对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管理措施和开发利用的具体安排与实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风景名胜区
7、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重要保护区、重要景区、重点开发建设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区域应当编制详细规划。第四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布局,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地段土地使用性质、保护和控制要求、环境与景观要求、开发利用强度、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明确要求与规定,为保护和利用提供管理依据。第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
8、批工作。第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经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第七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查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审查申请;(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符合技术审查条件的,组织省风景名胜区专家库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审查意见对详细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详细规划成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第八条省
9、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详细规划方案完成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后,符合技术审查条件的,组织省风景名胜区专家库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四)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详细规划成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审定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第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作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批材料
10、。第十条报批的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回复、社会各界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请示文件及初审报告。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经批准后的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详细规
11、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详细规划修改涉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开发建设和工程建设。无权、越权审批、违反规定擅自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依法予以纠正外,还应当依法依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12、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的管理,保障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为精简优化规划审批流程,对建设项目选址核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进行整合归并,推行规划与建筑设计联动,同步开展建设项目选址核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第四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
13、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经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建设项目核准前需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有关信息,核准后上报核准结果以及审查论证要求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内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项目选址报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第六条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二)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三)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意见。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应
14、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核准申请报告和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论证申请报告;(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项目,还需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三)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四)相关图件:1、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图上的选址位置图;2、所在区块性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3、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用红色实线标注建设项目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并加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章)。第八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
15、构报经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省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提交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论证申请报告及规划建筑方案。(二)论证:省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受理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论证申请报告后,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组织省风景名胜区专家库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公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拟审定的规划建筑方案的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及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审定:规划选址方案经修改完善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核准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修改完善后的规划选址方案成果经审核符合核准条件的,作出项目选址核准决定,确认规划建筑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核准文件。同时对审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确认章名。经确认规划建筑方案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文件的附件。第九条由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