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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省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救灾资金是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一次灾害过程出现符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IV级及以上情况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
2、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根据受灾地区申请,由省应急管理厅商省财政厅按照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助。第三条省级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省级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救灾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省级救灾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对救灾资金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期限。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第二章支持
3、范围与标准第六条省级救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抢险救援补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支出范围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抢险救援补助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置,紧急临时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救灾事项。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支出范围包括: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第七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按以下标准测算: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口,每人2万元;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每人300元;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每人每天20元,
4、最长救助期限3个月;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每户2万元;一般损坏房屋户,每户2000元。抢险救援补助主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和抗旱保供水投入等情况测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主要根据核定的需救助人员数量,按每人130元测算。第八条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预(2015)50号)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省级承担系数:一类的30个市县为0.6;二类一档和二类二档的23个市县为0.5;二类三档的6个市为0.4第九条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已补助部分,省级救灾资金不再重复补助。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调整发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补助标准的,按新标准核定。第三章资金申请与下达第十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市县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资金。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住房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其中:调动装备物资情况以战略和应急物资在线应用实际数据为准。第十一条省应急管理厅对受灾地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审查,核实受灾救灾相关数据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省级资金安排建议。第十二条受灾群众生活
6、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等有关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应急救灾(2019)Ul号)执行。第十三条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由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年度资金申请。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应急管理厅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核定补助额,并下达省级救灾资金。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接到省级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预算后,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在30日内下达。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应急管理
7、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年度终了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县上一年度救灾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六条省级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市县相关部门应当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对所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有效。第十八条省应急管理厅应当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督促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省财政厅要求,对属地救灾资金进行监管。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2)3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