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探究》54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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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探究目录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探究一、引言二、见义勇为的立法现状(一)民法1(一)刑法2三、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问题3(一)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与申报主体不一致3(一)见义勇为的立法层次低3(三)见义勇为的救济方式复杂4四、完善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5(一)规范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与申报主体5(一)提高见义勇为的立法效力5(三)改善见义勇为的救济困境5结语6参考文献:7一、引言见义勇为作为我国传统美德被弘扬。其同无因管理、正当防卫有相同本质。国内学术界中,学者们凭借自己所侧重的视角和差异,对于见义勇为的本质界定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通常的情况下,人们把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伦理和道德

2、的范畴,而不是将其定义为一个社会和法律的概念。部分学者提倡将道德法律化,所以见义勇为也在法律化。但是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理应被倡导的道德行为,在短期内用法律规范一切是异想天开的。二、见义勇为的立法现状截至2020年2月,我国尚未出现一部专门规制见义勇为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从司法实践上而言,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受损保障制度、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完善,地方相关立法与刑法、民法及行政法等上位法律的衔接上也存在问题。(一)民法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见义勇为受损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无因管理制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是基于侵权责任制度的受益人补偿请求权。前者主要依据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而后

3、者主要立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二者在司法工作的实践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民法典中第183条及第184条之规定,规定了紧急救助人享有完全的侵权责任豁免权。(一)刑法近日,一丈夫酒后至其妻单位殴打妻子,妻子的同事及保安一起将家暴男按压在地,并拨打了报警电话。不曾想,丈夫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在民警到达前死亡。案发后,检察机关认定妻子的同事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决定不起诉。(2022年3月28日南国早报)正当防卫过程中致施暴者死亡的案件,近年来并不罕见,例如“邓玉娇案”“昆山反杀案”等。但是,此次“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案与以前的正当防卫类案件有所不同,它的出发点不

4、是捍卫自身利益,而是保护同事。从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看,法律给了这种见义勇为行为最大的肯定一一认定其构成正当防卫,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这起事件中,正当防卫者与家暴男素不相识,不能预见其患有高血压等严重疾病,他们在阻止家暴而被攻击面部及眼睛的情况下,将家暴男按倒在地并无不当,这是人们在面对危险时的正常反应,没有过激之处。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是法律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本案的无罪判决,也必将让更多人在遇

5、见家暴时,该出手时就出手,尤其是在当前路人遇见家暴争相躲避的情况下,本案当事人的做法更显可贵,应该褒奖。(三)行政法就现行见义勇为的行政法规定来看,各个省市政府均公布实施了见义勇为的相关办法、条例,且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存在诸多缺陷。就立法层级而言,立法层次较低,相关规定较为分散,且因地区发展不同等诸多因素导致立法相对不平衡。就立法时间来看,部分地区多年未修订有关条例,部分条文与现实严重脱节。在全国范围并无统一的管理办法。当今社会学界对见义勇为行为及补偿制度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定性价值理论上,即便采用了具有定量和实证趋势的分析实证法作为判断实证的方式,也往往因为缺少大量的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6、,无法切实地回应当前社会对于法治决策的有效需求。三、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问题(一)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与申报主体不一致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在见义勇为行为出现后具备申报主体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的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相关部门进一步去申报、确认,从而使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去奖励并保隙见义勇为者的权利。通过对照解析,将受理和确认主体类别分为以下四点:一是由县级综治机构受理和确认,如广西等地。二是由市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和确认,如山西、浙江。三是由县级以上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此进行确认,如广东。四是由独有的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确认,如海南。见义勇为的申报主体,总结各地法规后主要表现

7、为三种类型:一是见义勇为者自己亲自申报或亲属代为申报。因见义勇为者对整个行为事实十分清楚,所以在大部分情形下,由见义勇为者本人申报。但因为见义勇为会波及许多危及见义勇为者的人身安全,如同不法分子、犯罪分子的殊死搏斗,因此,见义勇为者负伤或光荣牺牲的,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较为适宜。二是第三方向受理申报的部门推举。这里的推举主体涉及国家机关、基层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三是确认主体直接确认。例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条例中表明,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发现见义勇为的,在无申报人、举荐人的情况下,经过核实后可以主动予以确认。此类规定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公正便捷的待遇。且此种以人为

8、本的制度亦反映出当今我国的政府部门的执政思维正从一个权力型转变为责任式和服务型的过程。(二)见义勇为的立法层次低见义勇为规制多集中在地方行政规章上。自1991年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颁布以后,到2011年,全国的所有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省级以下的职能部门,先后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和办法,并在国内部分先进地区的制度基础上逐步进行调整、完善。截至2020年12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辖区内较大的城市,均已经相继出台并且严格实施了见义勇为的奖励和安全保障的其他地方性政策、法规,内容包括了行为认定标准、奖励标准、保护办法、专项经费来源、法律责任等。地方立法

9、的效力,相对国家立法而言效力等级较低,且因为制定和修订的时间不同,各省的立法间隔时间较长。见义勇为者的认定方式,在各省市中,也是逐步发展的。在对比天津、山西、广东、广西和海南五个省市的新旧见义勇为保护条例中,他们对见义勇为的确认却大不相同,通过从废止的规定到现如今实行的条例,从名称上就进行了一个跨越。对于确认工作,各地发展也有属于自己的方向。但在全国而言,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统一和制约。例如:在山西省保护条例中,只要符合见义勇为情形的,就可予以确认;但在海南省保护条例中其不仅要求符合情形,还要达到事迹突出或者有重大贡献的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三)见义勇为的救济方式复杂见义勇为行为的

10、性质本就是多样性而导致其后果也相对复杂。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在民法领域中的相关性较强,虽然二者中有很多共通性,但其并不能混为一谈。其中最主要区别就是从诉讼程序来看,在民事及行政方面,见义勇为者遇到人身或者财产受损害的情况之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公力救济,也可以通过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奖励进行行政申请、行政诉讼等。而无因管理制度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救济。综上所述,见义勇为并不完全被无因管理所包含,二者之间的现在处于一种交叉方式的状态。在现今的现实生活中,鉴于不确定能否获得国家救助,见义勇为者的救济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1 .基于无因管理制度的侵权人损害请求权从民法典的立法角度来说,民法典

11、第二十八章中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司法解释表述,侵权者实施了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无因管理者或者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出现了损害后果,故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其他损失责任,进而履行赔偿义务。依据法条中规定,无因管理者“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以上条文得出,见义勇为者通过该途径进行救济时,受益人的偿还范围以见义勇为者受损范围为对照标准。归根结底,主要是因为无因管理的相关立法工作目标在于平衡个人事务与他人事务的矛盾,并尽可能地减少无因管理的立法费用和管理成本。假使无因管理的成本超出范围过大,那么在客观上必会加剧被管理人的责任,致使管理人不愿管理事务,

12、被管理人不愿托管事务的情形,从而同无因管理的立法精神相悖。2 .基于侵权责任制度的受益人补偿请求权通过侵权责任制度获得受益补偿权,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的受益人补偿请求权。具体表现在:明确规定了侵权人赔偿责任和受益人补偿责任可并存,并进一步将侵权和非侵权情形囊括进去。如果见义勇为人员的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残疾则远远得不到补偿,而且对受益人使用“补偿”而不是“责任”,其刚性或强制性存在很大疑问。若受益人经济条件困难无法负担,补偿请求权将成为空谈,无法向受益人要求补偿的难题比比皆是。综上所述,通过民法典第183条相关的损害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救济,见义勇为者可以此为作为其依据主动地来要求侵权人承

13、担损害赔偿、受益人履行损害补偿。四、完善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一)规范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与申报主体就从以上文章来看,见义勇为的认定责任主体与其他申报的主体一般由当地政府自己进行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域就会有不同的机构来负责见义勇为案件。但在我国的范围内而言,不同地域的见义勇为认定主体和申报的主体不同,同样也造成了各地区对于见义勇为行动的了解和认识不同。见义勇为者在不同地域进行相同情况的见义勇为行为,认定主体与申报主体不同导致见义勇为结果的程序内容不同,甚至出现两地对于定见义勇为者的见义勇为行为出现了不同的结果。面对此类情况,统一全国的认定主体与申报主体是势在必行。(二)提高见义勇为的立法效力

14、目前我国主要是以民法和刑法的基础法条以及行政办法、条例的形式对见义勇为行为实施管理,其立法档次较低。笔者认为,应当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组成的见义勇为的法律思想体系,以适应于我国当前见义勇为所遇到的问题。第一层次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见义勇为法,以预防不良后果发生,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人身安全;第二层次就是将见义勇为的思想转变为见义智为,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保障自身的安全;第三个层次就是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予以法律支持,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最大权益。(三)改善见义勇为的救济困境现今见义勇为的补偿范围在法律上的规定并不完善。衡量标准以见义勇为者受损范围为受益人的偿还范围。若受益人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承

15、担的情况下,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偿请求权将成为空谈。民法典的侵权救济制度仍不能解决见义勇为者的救济不足问题。面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济不足,受益人也无法承担的局面,将见义勇为的补偿范围明确是未来必将改善的状态。由此,本人建议将见义勇为的补偿范围及以下几点综合,形成见义勇为的保隙体系:1.对见义勇为者实行政策倾斜鉴于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应将见义勇为的行为致使个人发生亏损现象视作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致使遭受损失。因此,在侵权人赔偿、受益人补偿和社会保险补偿基础上,可考虑通过实行其他政策倾斜的方式,对见义勇为所带来的社会正能量进一步肯定、鼓励和弘扬。3 .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完善结

16、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已设立了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各地也陆续建立了见义勇为专项补助基金。考虑经费来源和紧张,可以根据见义勇为者行为表现、受损程度、社会影响等不同方面,区分等级给予不同的物质奖励。4 .对见义勇为者奖励国家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最终受益人,应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奖励。尽管目前很多省份的地方立法奖金额度已经相对不低,但是这种定额式的奖金方式仍然有不妥。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居民的收入也在不断提高,奖励也应该随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调整。结语作为我国推崇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便是道德立法的最好体现。就古今流传下来的一些故事案例来看,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去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气氛。从中国传统美德到如今中国现代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人民和政府所推崇。在法律方面,古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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