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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集聚区承包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化工集聚区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规范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流程,预防、控制承包商事故的发生,保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化工集聚区范围内各化工企业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承担改、扩建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维护、检修,物料转运、装卸服务等涉及外来人员在化工企业区域或业务范围内实施作业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第二章化工企业和承包商的安全职责第四条化工企业负有下列安全
2、管理职责:(一)化工企业负有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并严格执行本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二)化工企业应组织承包商安全资质、能力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列入本单位合格承包商名录。(三)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四)如实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书面告知承包商。(五)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承包商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定期召开承包商工作例会,让承包商及时了解化工企业的安全要求,为承包商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六)对承包商的工机具、设备等进行检查,审查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七)负责承包
3、商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记录其安全表现,对承包商的违幸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八)定期对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建立承包商奖惩机制,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承包商作出处罚,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商进行奖励,建立本单位的承包商“红黑名单”。(九)为承包商提供特殊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企业的事故管理。(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承包商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遵守化工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做好各类安全检查问题和隐患的整改。(二)制定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范围、作业步躲、安全管理要求及安
4、全防范措施等。(三)确保进入现场的工机具设备达到安全标准的要求。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通用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备。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四)制定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化工企业的应急演练,及时向化工企业报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未遂事故以及不安全的状况。(五)依法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主动向化工企业提供投保有效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管理内容和要求第六条安全资质审查第六条安全资质审查(一)化工企业应对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
5、员持证情况、以往安全业绩表现等进行审查。(二)化工企业可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对入厂的承包商员工进行身份鉴别,防范有违法及有禁忌的人员进入现场作业。第七条招标文件中应提出安全保证措施、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等要求。第八条签订工程合同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九条作业过程安全管理(一)承包商施工人员只能在规定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活动,作业过程中发现施工项目发生变更或临时追加施工项目时,需要补齐施工手续后进行施工。(二)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的作业活动时,化工企业应组织各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
6、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化工企业不得强令承包商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四)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可代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支持、安全教育、应急救援培训等工作。(五)鼓励化工企业在作业现场设立医疗点,为承包商人员提供应急医疗救助、健康诊疗及健康教育培训等各项医疗专业技术服务。第十条特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一)特殊作业必须强化责任落实、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确认。(二)实行化工企业和承包商“双监护”。作业过程中,作业审批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作业现场的检查,及时
7、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作业完成后,经现场检查确认,办理完工验收手续。第十一条事故管理(一)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化工企业应立即向*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不得随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枪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使用必要的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二)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化工企业应暂停该承包商所有作业,进行停工整顿。整顿完成后,化工企业对该承包商及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等重新进行检查确认,认为满足复工条件的,该承包商方可复工;认为不再符合进厂施工条件的,停用该承包商或将其拉入本单位的承包商“黑名单
8、”。化工企业及承包商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四章承包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化工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台账,台账中应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合格承包商目录、承包商教育培训记录、日常对承包商的检查和奖惩记录、承包商年度安全业绩排名、优秀承包商名单等内容。第十三条实行化工企业承包商信息报备。各化工企业应及时向*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备本单位承包商的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价,*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做好相关的检查督
9、促等工作。第十四条*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内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化工企业的承包商管理进行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化工企业的承包商管理台账、承包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技术方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应急预案、作业人员的投保证明等。(二)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项目票证办理情况、作业人员依法依规作业情况等。(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等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贵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10、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贵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可恢复作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一)化工企业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单位或者个人。(二)化工企业未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未将承包商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职责,未对承包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
11、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三)化工企业未对提供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化工企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商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或发现承包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五)化工企业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六)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作业时,化工企业未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七)承包商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按照规定制
12、定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八)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九)承包商从业人员未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承包商未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承包商的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被*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上级监管部门查出存在严重违章违纪行为或多次被查出存在一般违章违纪行为。(十一)特殊作业时,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指挥和监督。(十二)化工企业或承包商拒绝、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
13、监管监察指令的。(十三)发生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化工企业或承包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或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十四)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有其他规定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对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承包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二)承包商发生火灾、爆炸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三)承包商被*区化工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上级监管部门查出存在重复性问题,且不严肃认其整改的。(四)承包商被上级部门列为负面典型的。(五)存在其他违章违纪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承包商作业有新规定的,执行其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具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其相应条款。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区大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