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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活动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院广大师生开展教育、教学、集会、庆典、科技、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心”的活动功能与教育教学功能,保证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学院师生。第三条在“中心”举行的各项活动必须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第四条“中心”的活动时间安排以不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为原则,具体活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第五条“中心”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使用调度。第六条各班级指派专人负责与学生工作办公室联络并协助“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好音响、桌凳等设施设备
2、在活动期间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场地使用和管理第七条“中心”场地主要用于广大师生开展教育、教学、集会、庆典、科技、文化、艺术及学生社团活动,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其它活动;使用安排上遵循学院活动优先,兼顾班级、社团活动的原则,个人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第八条各班、团体开展活动需使用“中心”场地者,应先填写申请表。申请表中须说明活动的性质、内容及安全、卫生措施,主要负责人(班主任和班长)签字。第九条使用申请原则上须提前三天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并填写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使用申请表。批准后,须于使用前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使用手续并领取活动室钥匙。第十条使用班级或团体的申请经核准后,原则上不能提前或延期
3、使用场地,不得转借其它班级或团体使用。第十一条使用班级和团体要爱护公物,在使用器材和场地前应仔细检查,如损坏应及时向学生工作办公室说明并得到确认;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者,按学院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理赔;故意损坏者按损坏物品的价值加倍处罚。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要服从学生工作办公室“中心”管理人员管理、确保安全,要讲究卫生、确保整洁;分配给各班级或团体的场所谁使用谁管理谁保洁。第十三条设备和场地使用完毕,须经“中心”管理人员检查并在申请单上签字,注明检查结果。第十四条中心场地开放时间(一)开学期间无特殊情况执行学校作息时间。(二)寒暑假期间学校无重大活动不开放。第十五条各单位在使用场地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二)使用应与申请内容相符。(S)注意公共安全,制定应急预案。(四)未经许可不得在“中心”内张贴海报、宣传标语等。(五)不得携带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危险物品进入,不准在“中心”抽烟及乱扔垃圾,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六)各班级(或团体)在使用后应恢复原状,特别是悬挂的标语,张贴的宣传品等(及时撤掉),自觉搞好卫生。(七)属于使用单位自带的各项器材,使用单位应于使用期结束后自行清理,“中心”不负责保管。(A)晚间熄灯前,在“中心”活动的人员应自觉关好门窗水电后离去。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