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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兴鼎塑胶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其次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探讨通过,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其次章公司名称和居处第四条公司名称:东莞市兴鼎塑胶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居处: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村第一区88号;邮政编码:523345o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塑料原料、塑料制品、电子产品、其他化工原料(不含危急化学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第八条公司股东共2个,分别是:1、蒋叶青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4通信地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龙山路56号邮政编码:4134072、周艳辉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通信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168号,邮政编码:410002O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1、蒋叶青。以货币出资25万元,总认缴出资25万元,在2010年03月10日前缴足。2、周
3、艳辉。以货币出资25万元,总认缴出资25万元,在2010年03月10日前缴足。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居处、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依据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八)依据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九)按公司章程的有
4、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依据实缴出资比例共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下列违约责任:1、股东不依据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在3个月内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
5、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相当于未缴出资10%的违约金。2、股东承诺出资期满后2个月内仍未出资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O元转让未出资部分的认缴出资额。(五)不得抽逃出资;(六)保守公司商业隐私;(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
6、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依据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需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供应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以外的他人供应担保作出决议。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他事项的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股东或者受该项规定的实际限制
8、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据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3月份召开。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蒋叶青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次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9、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其次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次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
10、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其次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次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四)提议
11、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次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当。其次十六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其次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一)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股东或者股东托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其次十八条公司通知可采纳以下方式: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纳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需采纳书面通知方式。2、采纳书面干脆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3、采纳挂号邮寄或EMS快递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第十二章附则其次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第三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法人代表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