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的调整对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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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八章民法学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现阶段,我国通用的民法概念是: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同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同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同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同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关系而处于同等地位的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2、同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行分别而又不具有干脆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的任务(一)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二)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

2、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我国社会的客观经济规律在民法中的集中体现,是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同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国家对民事领域的干预,也不得违反这一原则。同等原则要求:1、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同等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全部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2、当事人同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同等地位受法律爱护,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别。(一

3、)自愿、公允、等价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同等当事人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志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互不强制。所谓公允,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扰他人的利益。所谓诚恳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勾心斗角、弄虚作假,用不正值的手段牟取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扰。这一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要求。它对于调动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主动性,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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