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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其次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居处:*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其次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九条公司依据实际状况,可以变
2、更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安排如下:首次缴纳出资状况: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
3、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居处;(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见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依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依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与或托付代理人参与股东会,依据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确定、监事的确定和财务会计报告;(
4、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股东担当如下义务:(一)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阻碍其行使股东权利。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
5、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次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依据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次十一条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其次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第六章股东会其次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6、构,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监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确定其酬劳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供应担保作出决议;(十三)确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7、;(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其次十三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托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托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托付书。其次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次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实行。经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其次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样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与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见股东会程序
8、违法。其次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其次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据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其次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
9、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确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确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10、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确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11、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五条公司安排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12、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随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据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安排红利。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须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13、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担当义务。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四十条公司章程的说明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四十二条公司依据须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全体股东签名(盖章):2016年*月*日*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2016年*月*日会议地点:*主持人:*参与人员:*、*决议内容: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次股东会上,形成以下决议: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2 .选举*为本公司执行董事;3 .选举*为本公司监事;4 .聘任*为本公司经理;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