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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三章会员及内部治理第四章行业协会职能第五章培育发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四条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和企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第五条行业协会发展应当遵循政会分开,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行业协会实行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依照法律、
3、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七条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和推动行业协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管理。市、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十条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小类标准设立
4、,或者按照经营区域、产业链环节、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第十一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五十个以上拟入会会员;(二)符合规定的章程;(三)规范的名称;(四)固定的住所;(五)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六)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七)同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的相同行业协会少于三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兴产业、特殊行业设立行业协会,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但是拟入会会员数量不得少于二十个。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入会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但是个体工商户协会以及在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行业设立的行业协会除外。第十二条设立行业
5、协会,应当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二)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三)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三条发起人负责办理行业协会名称核准、登记等事务。设立行业协会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行业协会承担;登记管理机关未准予登记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共同承担。第十四条申请名称核准,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包含行政区域名称、协会特征,可以以协会、商会、促进会、同业公会、联合会等字样为后缀。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名称核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
6、申请的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查,并告知异议人。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公示期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名称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名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作出名称核准决定,发给名称核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核准名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一)名称与同区域内的行业协会名称相同的;(二)名称与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不一致,或者未准确反映行业特征的;(三)名称与注销、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未满三年的行业协会相同的;(四)发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应当自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逾期不申请的
7、,名称核准通知书自动失效。第十八条发起人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之后,可以发布公告,接受入会申请,召开首次会员大会。首次会员大会应当有全体拟入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九条首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情况报告;(二)审议通过章程和选举办法;(三)产生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四)审核行业协会设立费用。章程应当经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拟入会会员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出席大会半数以上拟入会会员表决通过。第二十条首次会员大会结束后,发起人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规定数量和资格条件的拟入会会员登记表
8、;(三)首次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及相关决议;(四)注册资金证明;(五)住所使用权证明;(六)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册及登记表;(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二十二条登记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章程修改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会
9、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行业协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章会员及内部治理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二)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惩戒与申诉制度以及入会、退会程序;(三)会费缴、退办法;(四)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责、议事规则;(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的产生、职责、任期和罢免的办法;(六)财务预算、决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七)信息公开制度;(八)章
10、程的修改程序;(九)行业协会的终止程序和清算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会员。第二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自由退会;(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章程;(一)执行行业协会决议;(三)按期交纳会费。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和数量由章程规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
11、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四)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五)对行业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修改章程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12、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拟定行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四)拟定行业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六)制订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是行业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行业协会财务;(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
13、)大会决议执行情况;(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损害行业协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五)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可以实行轮值制,具体办法由章程规定。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按照章程规定由会长或者副会
14、长担任。第三十三条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两年以上;(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第三十四条行业协会设立秘书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机构,并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三十五条理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可以联合推举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15、建立会员惩戒和申诉制度,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章程可以规定下列惩戒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劝退;(五)除名;(六)其他惩戒措施。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将惩戒决定和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行业协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三)市、区相关部门向行业协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第三十九条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设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行业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保管。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协会的票据管理,指导行业协会依法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票据。第四十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一)会费收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