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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公司对第三方施工工地监护管理制度一、基本要求1.I巡查员发现辖区内有其他行业施工,对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的,必须立即告知施工方下有地埋燃气管道,同时上报部门负责人,得到部门负责人指令之后,向施工方下发保护燃气管道的相关通知,并对燃气管道位置进行标示。1.2监护人员进行监护时必须佩戴反光背心、安全帽、工作证和监护记录。1.3对第三方施工已经造成燃气管道损伤、损坏的,监护人员在发生泄漏地段要疏散现场群众,严禁明火,严禁无关人员靠近,同时上报部门,监守工地直至抢险人员来到现场,协助设立警戒区,维护现场秩序,待抢修并验收合格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离去。1.4对施工现场监护,重点地段要插“下
2、有燃气管道”的标志牌,做好防护工作。1.5现场监护人员不能在施工没有停止前离开现场。1.6若图纸不清楚,管线方位不准确,应采取人工横挖深沟或使用探管仪器来确定管线方位、埋深,待确定管线方位后方可在监护下继续施工。1.7对于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管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要求向损坏方提出赔偿。1.8完善现场监护资料,制定跟进计划,跟进监护直至施工方施工完毕,在施工完毕后对施工范围内的燃气管道按照巡查要求进行仔细检查,确认运行良好后做好记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认可并妥善保存。2、施工活动距离管道间距与管理措施要求施工活动距离管道间距与管理措施要求施工活动距离管理措施其他要求距管道中心线V5米安排专人,
3、现场全天安全监护1、如果有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生产办公室同意批准。2、动土作业应确定管道、光缆等位置走向、埋深等基础数据,必须人工开挖不允许机械开挖。3、审批施工方案,签定安全施工协议。距管道中心线5米一20米专职巡查人员每天查看,报告其施工进度1、不允许爆破作业2、在管道周围应建立隔离区域,设置警戒标识距管道中心线20米50米询问施工人员其施工进度及可能的扩展范围告知管道保护法规的要求,获取联络人员的联系电话,报告安全生产办公室3、第三方施工工地监护处理程序延伸资料:第三方施工相关燃气公司责任(1)未按要求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标志Q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
4、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若在第三方施工破坏事实行为中,燃气企业有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关保护装置和安全标志的疏漏,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未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移交相关档案材料。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8、10、11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
5、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若在第三方施工破坏事实行为中,燃气企业有未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移交相关档案材料,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3)未落实安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1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未落实安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4)未尽到现场指导和监护义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
6、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燃气经营者若未履行专人现场指导义务,则对于燃气破坏导致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5)应急处置不当。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9、42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若在第三方破坏致使人员损伤事故中,燃气公司在应急处置中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则对于该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