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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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三条二级单位(校内各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

2、级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立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为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

3、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沟通、协调和决议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领导小组由以下单位构成:党政办、宣传部、学工部、教务处、信息化处、艺术实践管理处、国资处、后勤处、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以及各二级教学单位。第七条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S)监督检查消防设

4、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七)定期对保安员、安全员等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A)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申报,协助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建设工

5、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数据,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十二)配合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十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学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上报学校;(十四)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十五)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

6、场所、区域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对本单位场所、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负有日常维护和保护责任,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六)管好本单位场所、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确保畅通,无封闭(锁闭)、堵塞和占用;(七)本单位场所、区域内的消防控制室或者火灾报警控制器配备专兼职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

7、工作;(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申报,同时报保卫处校内备案审查;(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各个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见第十三条)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确定各岗位、各部位的消防安全员,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员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

8、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二)熟悉所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使用方法及周边环境和水源设施,做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日常巡查等工作,保证安全出口及消防通道的畅通;(三)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反本部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四)做好每日防火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单位消防责任人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第十一条除上述规定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

9、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加强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十二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的划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学校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楼栋(层)、场所、区域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凡是消防安全责任划分不清的楼栋(层)、场所、区域,由使用方提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明确具体消防责任范围和责任人。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依据相关规定,下列部位(单位)列为学校

10、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当实行严格管理:(一)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室,琴房,卫生所,学术厅,排练厅,艺术中心,超市;(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三)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室;(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六)录音棚,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七)高层建筑,设有经营场所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单位)。第十四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

11、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向保卫处报备,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举办。对存在火灾隐患的,由保卫处责令改正。依法、依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五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装饰建设工程,学校项目负责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和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同时报保卫处校内备案审查,严禁先开工后报批。项目负责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防火标准负责,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方案,从源头上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项目竣工后须经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后方

12、可移交使用,消防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消防验收未合格的,项目负责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可移交给管理、使用单位。项目负责单位在施工监管中应重视消防安全监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动火审批管理。第十六条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中如需拆除、移动、遮挡或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在前期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并经过保卫处资质审核和方案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要有临时消防设施和器材;工程竣工后,校内负责项目建设的单位要确保恢复现场消防设施,并保证其能正常使用。在施工期间,如出现消防设施和器材被人为损坏或丢失、污损的情况,由项目负责单位负责

13、维修和补充、更换。第十七条校园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房、搭棚,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搭建的,必须由学校基建部门和保卫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严禁堵塞、挤占消防车通道,不得挤压防火间距和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第十八条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特殊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公寓。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备案。第十九条严禁学生公寓内乱接电源,乱拉电线、网线;严禁使用电热杯、电暖器、小太阳、电饭锅、电热水器、电热炉、热得快、电热

14、毯、电暖宝、电磁炉、微波炉等电热器具;严禁使用无3C认证标志的劣质电器和劣质电源插座;严禁在无人看管时给手机、电脑、照明灯等电器充电,或手机充电器长时间插在电源插座上;严禁存放、使用煤油、汽油、柴油、酒精炉、液化气灶等易燃易爆品和点蜡烛、点蚊香等使用明火。学生公寓、教室、报告厅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遮挡、埋压、圈占消火栓、灭火器;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教学、工作、营业等期间封闭(锁闭)消防应急安全出口。

15、第二十一条校内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事先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艺术中心演出场所、学术厅、排练厅、教学房间内、学生公寓房间内、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博物馆、计算机房、仓库、地下公共活动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均为学校禁烟区,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严禁吸烟”等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废纸。第二十二条食堂(餐厅)油烟机及管道要定期清洗;食堂操作间内应安装天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6、,应建立燃气管路定期维护保养和接口每日防泄漏检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从事司炉、餐饮等特殊工种的职工,食堂要定期对其进行防火培训,否则不得上岗。第二十三条学校家属区、工勤人员宿舍等场所严禁使用液化汽钢瓶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压力容器;严禁在消防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严禁电动自行车楼内停放和充电。第二十四条校区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行为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报保卫处批准。第二十五条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和改造燃气管路。第二十六条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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