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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做好审批与监管的有序衔接,切实加强“审管分离”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划转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集中行使划转事项审批权,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事中事后监管权。第三条审批职能划转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文件等的制定和实施职能不变;组织推动行业发展,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不变;对行业内的主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能不变。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公示、
2、听证、招标、拍卖等特别程序和行政相对人容缺承诺、补齐等事项,承担审批的主体责任,启用统一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对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及审批结果是否合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制定或实施标准化的审批规范和审查细则,明确各审批环节工作职责,确保审批环节的公开、透明、规范。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好审批事项办理中的专家评审(论证)、现场踏勘(核查)等其他审查工作。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后,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审批事项的事后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审批决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提出的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审批要求要及时处理反馈。第九条“审管分离”后,相关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