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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202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支付工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账户内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及其它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三条信用卡属于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本外币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
2、体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等。第四条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本行信用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二章信用卡的功能及使用范围第五条信用卡具有信用透支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的同时也可具有其他功能,不同类型的信用卡功能可各不相同,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类型、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第六条除本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或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信用卡可在VISA/MasterCard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与中国银联(以下合称“信用卡组织”)及本行
3、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使用,并可在信用卡组织或本行指定的自助渠道及取现点提取现金。第三章信用卡的申领条件第七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并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凡资信良好,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4、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信用卡单位卡。申请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持有并使用单位卡的具体人员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该等指定/撤销须获得本行认可。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使用单位卡的人员若发生超越授权、违法或不当使用单位卡,则该等人员应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信用卡的申领手续及个人信息的保密与处理第九条申请人必须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相关文件并提交有关材料。一经签署并向本行提交申请表,即视为申请人已向本行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一)申请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章程;(
5、二)申请人承诺并保证申请表及有关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申请人提请本行以申请表及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所附资料作为申请人申领信用卡的依据,并愿承担相关的责任;(三)个人信息授权。鉴于持卡人向我行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或作为前述业务担保人,根据监管相关要求,我行需要对持卡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持卡人同意并授权以下内容:1.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含不良信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
6、限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收集、提供、报送、修改、删除以上信息,并可根据本章程约定查询、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本人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如持卡人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我行将以短信、对账单、电子邮件、微信、APP推送、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我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2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向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税务机关、电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许可的类似机构(统称“其他合法机构”)提供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姓名
7、、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学历学籍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用于查询、比对、核实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教育信息(学历、学籍)、工作单位信息,并可根据本合约约定查询、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持卡人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3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有权将其收集持卡人的全部信息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处理并将最终查询、分析的情况提供给我行;4 .持卡人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包括持卡人和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向我行提供的如下信息:(1)基本信息,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面部特征、声纹特征、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
8、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卡号、学历学籍信息、婚姻状况、职业信息、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居住信息、户籍信息、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号码;(2)资产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消费信息、手机号码实名认证信息、位置信息、手机号码在网时长、在网状态及电信缴费信息、设备信息;(3)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纳税信息、代发工资、保险信息;(4)公安涉案信息、涉及诉讼或仲裁信息、司法数据、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情况、法院诉讼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情况;(5)工商登记信息、工商变更记录及行政处罚信息、企业风险汇总、概要信息;(6)办理和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持卡人提供和
9、相关服务所产生的信息;(7)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向我行提供的其他信息;5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在办理以下信用卡相关业务时,查询、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持卡人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1)信用卡的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2)信用卡卡片加办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3)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
10、、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4)持卡人作为担保人的信用卡及相关产品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5)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例如反洗钱);(6)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为提供服务所必须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6 .我行依法对持卡人授权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导致的不利后果除外。因我行故意或过失超授权查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行承担;7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不论信用卡申请核准与否、所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产品是
11、否激活,我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及相关产品和服务之目的,在持卡人签订合约时起至其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账户结清并终止之日止,适用以上授权。(四)申请人了解并同意:无论是否同意核发信用卡,申请表及有关申请材料均由本行保留及用做内部管理使用;(五)若申请材料中包含他人的信息或权益,申请人保证已获得该人的授权和同意向本行及上述资信评估机构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上述第(三)、(四)项内容的同等收集及使用。第十条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发卡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合法方式。担保应
12、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以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第十一条持卡人应在收到信用卡后立即通过电话银行等途径更改密码,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在使用信用卡时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持卡人可进行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的设置。第十二条信用卡卡片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持卡人有权依照本章程和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在卡片有效期内持有并使用。卡片的有效期限以持卡人所收到卡片卡面所显示有效期到期年月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月前提前两个月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
13、更换新卡,本行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为其制发新卡并收取相关费用。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结清债务、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过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改变。第五章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三条本信用卡为实名制,信用卡申请人不得购买信用卡账户,且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借、出售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本行有权收回信用卡,并且由于合法持卡人出租、出借、转借、出售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合法持卡人全部承担,申请人购买信用卡账户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申请人全部承担。申请人申请本信用卡时,
14、应按本行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相关提交材料并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同意本行向有关方咨询、查证,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履行申请表及相应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并基于持卡人用卡安全的考虑对持卡人有效期内卡片采取卡片/账户相应管理措施,但本行应及时予以通知。第十四条信用卡只能用于本行和信用卡组织允许的合法交易,使用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用途,并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当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信用卡资金仅限消费用途使用,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现金,不得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活动
15、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购房、进行房地产经营或其他经营等),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第十六条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单位卡外币
16、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外币账户的开立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本行依据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行的业务管理制度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及确定领卡种类级别,授予申请人不同等级的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予以调整。申请人同意无论是否核批通过,申请材料均不退回申请人。第十九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内中国银联和本行特约商户消费或在指定网点存取人民币现金,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其外币账户进行的消费及在指定网点存取外币现钞、在境外消费和取现,均记入外币账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和取现时,依照本行、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的债务,应当使用其自有外汇偿还,或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