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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关于教职工病假的规定为了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情况,就我院教职工病假规定如下:一、凡需请病假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附有市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和诊断证明,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方可休假。因重、急病住院,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病后三天内由家属或职工补办请假手续。病假结束后须到人事处销假。二、病假的期限:病假每次不得超过三十天,如需续假则应在假满之前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按审批权限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三、病假批准权限:病假当月在3天之内,处室系负责人(教学人员同时需经教务处同意,下同)审批;病假当月累
2、计4天到10天,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主管院领导审批;病假当月累计11天到30天,经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或院长批准同意。四、病假期间的待遇:学院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病假每个工作日扣发本职务层次日平均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平均发放标准按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的一半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专职教师按本人技术职务1个课时的超课时标准)。病假满一个月者,当月可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一半,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一个月以上者,从第二个月起不享受绩效工资;病假满一学期者,本学期的假期不再享受绩效工资。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六、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工资及绩效工资,追缴病假期间的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七、病假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八、新参加工作在见习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九、请假手续不完备或未按权限审批休息者,按旷工处理;超出批准期限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九、病假累计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上级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十、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