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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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为规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与执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体现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各要素和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要求,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入学要求、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实施保障、毕业要求等内容,并附教学进程安排表等。第三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

2、定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完整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第四条申报新专业前,应按要求提前制定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已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一个完整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也可以根据党和国家或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应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行政指导,主管副校长牵头,教务处统筹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方案。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实施。第六条各专业在相

3、应二级学院统筹下,成立由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和学生(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共同开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第七条制定(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教务处提出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二级学院(部);(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原则性意见,组织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开展行业企业调研、毕业生跟踪调研和在校生学情调研,分析产业发展现状、趋势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确定本专业培养职业面向,以及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形成专业人才培养调研报告;(三)各专业以国家、省发布的专业教学标准为基本遵循,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

4、社会发展趋势,准确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合理构建课程体系、安排教学进程,明确师资队伍、教学设施、教学资源、教学方法、学习评价、质量管理等保障要求,形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四)各二级学院组织行业企业、教研机构、校内外一线教师和学生代表等对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在依据论证意见修订、完善并优化的基础上,经本部门教学工作委员审定后,提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家论证表,并填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报教务处;(五)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组织初评,达到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要求后,提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各二级学院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由教务处统一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5、(六)审定通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配套开发专业技能考核标准与题库、所有课程的课程标准,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课程标准由教务处协调相关教学部门开发,其他课程标准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开发。专业技能考核标准与题库、课程标准由各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审定。(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含调研报告)、专业技能考核标准与题库、课程标准由学校按程序发布执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教学单位、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也不得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

6、、监督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第九条各专业相关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教学单位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研读课程标准、制定教学进度计划、编制教案。第十条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春季学期第8周进行下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系统设置,系统录入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表(第1至6学期);(二)每学期第10周,教务处下发下学期教学任务至各学院(部、中心),各学院(部、中心)安排本部门教学任务;(三)每学期第12周,各学院(部、中心)制定下学期教学进程并汇总到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制定下学期进程;(四)每学期第15周,各二级学院上交下学期教材征订表并汇总到教务处,教务处

7、统一进行教材征订。(五)每学期开学第一天,教务处完成教务系统排课工作,发布课表;同时下发纸质稿三表(校历、实训进程表、课表)至全校各班级。(六)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第十一条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课程标准、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第四章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第十二条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内容、时间,增开、停开课程、顶岗实习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第十三条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原

8、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原则上,局部调整和修改比例不能超过20%。第十四条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每年5月30日之前,或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阶段第4周之前进行;原则上,其它时间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整、修改的,可酌情考虑。第十五条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由相关二级学院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副校长审批后,依据调整、修改的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执行。(一)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后执行。(二)属于必修或较大面积选修课、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按制

9、定(修订)流程审批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专业代码专业名称级专业所在学院论证专家组成序号姓名专家类型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1行业企业专家2教研机构专家3一线教师代表4毕业生代表5在校生代表论证意见论证结论:通过口修改后通过口不通过口专家组长签名:日期:论证专家签名:XXX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专业代码专业名称级专业所在学院部门主任签名:日期: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意见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意见主任签名:日期:学校党委审定意见党委盖章:日期:注:该表一式两份,批准后一份教务处备案,一份留存在二级学院。XXX学院党委与行政办公室20xx年XX月XX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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