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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笔录与庭审实质化改革思考摘要: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中,案卷笔录具有重大影响。庭审实质化的本质要求体现在:确立庭审程序在审判阶段的核心地位,确保实质化庭审的审理方式、裁判依据。案卷笔录影响庭审实质化的基本逻辑,体现在审判方式、裁判依据、庭审程序和庭前程序的关系等三个方面。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容忍”案卷笔录的使用,既有庭审实质化改革自身的设计问题,也是基于案卷笔录影响庭审的深层次原因未得到解决。该问题的未来改革课题,包括重新定位案卷笔录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采取措施消除案卷笔录影响庭审的深层次原因。关键词:案卷笔录;庭审实质化;庭审程序目次一、庭审实质化之本质要求二、案卷笔录影响庭审实质化的基本逻辑
2、三、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容忍”案卷笔录使用的原因分析四、未来的改革课题及其反思五、参考资料庭审实质化是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落实该项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三项规程”)。它们从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一审的庭审调查等角度,对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方案作出了规定。司法实践中,一些
3、地方法院从不同角度对庭审实质化的落实措施进行试点,例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证人出庭作证、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角度展开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试点。在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中,案卷笔录问题尤为关键。有学者指出,要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就要排除审前证据的效益,所有证据都应当庭进行质证,要阻断证据让法官审前了解以形成审判预断的可能,要切实适用证据规则,这才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很多学者指出,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中,影响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因素是案卷笔录;有学者对庭审实质化改革中案卷笔录的使用进行了研究,并且将案卷笔录的使用及其对法院裁判的影响,视为庭审实质化改革成效的风向标。但是,在庭审实质化与案卷笔
4、录的关系中,有若干问题仍需要深入讨论。例如,庭审实质化的本质要求是什么?在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等一系列概念中,如何准确界定庭审实质化的本质要求,关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内涵与外延,也是分析其与案卷笔录之关系的基础。案卷笔录是影响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因素,它如何影响庭审实质化?影响的基本逻辑和路径问题需要更加细致的分析。既然案卷笔录与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方向相左,那么庭审实质化改革中为何“容忍”案卷笔录,需要具有解释力的原因分析。在此基础上,案卷笔录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未来课题等问题,同样值得深入探讨。据此,本文将对四个问题逐一进行讨论。一、庭审实质化之本质要求在本次司
5、法改革中,官方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概念,庭审实质化改革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根据相关权威人士的解读,庭审实质化是指要让庭审在保障诉权、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公正裁判以及裁判文书说理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有研究成果认为,所谓刑事庭审实质化,是指应通过庭审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其基本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判应成为诉讼中心阶段,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在审判阶段而不是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其他环节解决;另一个是庭审活动是决定被告人命运的关键环节,即“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护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二上述观点,无疑指明了庭审实质化与“以
6、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间的联系,但是将“审判应成为诉讼中心阶段”视为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又有混淆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嫌。正如有学者所言,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能等同,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参照系是不相同的。以审判为中心,参照系是侦查职能与起诉职能,而以庭审为中心,其参照系是法院内部诉讼环节上的庭前准备程序以及庭后程序等。前者解决的是法院与外部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而后者解决的是法院内部不同诉讼环节的关系,两者是不同层面上的问题。因此,结合庭审实质化改革提出的背景、针对的问题,以及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差别,笔者认为庭审实质化改
7、革需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这也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本质要求。(一)庭审程序在审判阶段的核心地位如前所述,庭审实质化的参照系是法院内部诉讼环节,即刑事诉讼中的审判阶段。在该诉讼阶段中,如果以庭审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区分为庭前程序、庭审程序和庭后程序。无论是基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还是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法官应当是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结论的主体,而法庭审判应当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结论的诉讼阶段。这意味着,庭审程序应当是整个审判阶段的核心,庭前程序、庭后程序不能替代庭审程序的作用和地位,这是庭审实质化的内在应有之义。而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就是要确立、落实庭审程序在审判阶段的核心地位问题,需
8、要明确庭审程序是审判阶段中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结论的核心。为此,必须明确庭审程序与庭前程序、庭后程序的功能划分;证据的实质审查和认定活动只能在庭审阶段进行,应对庭前、庭后程序中的证据审查功能加以规制。根据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在庭前程序中,法官可以通过以庭前会议为核心的准备程序,为庭审程序中实质、高效地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进行准备,但是法官在此程序中不能实质性地进行审判活动,庭前程序不能替代庭审程序。在庭前会议等庭前程序中,控辩双方只能简单列举证据名称等信息,不能实质性地举证、质证;负责庭前会议的法官听取双方的意见,并归纳证据问题的争点,但不能在此阶段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进行
9、实质性的审查和认定。在庭审后阶段,法官应当在归纳、整理庭审举证、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最终做出裁判;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能超出庭审活动的范围,作出裁判的依据不能脱离庭审程序,以此防止庭后裁判活动架空庭审活动。如果法官在庭后审查证据中发现了需要审核的新证据,应当依法重启庭审程序,通过庭审方式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强调庭审程序在审判阶段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是解决我国司法实践问题的必要措施。正如很多研究成果所示,我国刑事法官在庭前、庭后程序中认定案件事实、形成裁判结论,导致庭审程序虚化,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顽疾,也是司法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使审判回归其应然状态,
10、改变庭前程序、庭后程序架空庭审程序的局面,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时间复位到庭审程序,使庭审程序真正成为认定案件事实、形成裁判结论的实质阶段,是解决我国司法难题的必然要求,也是庭审实质化改革举措的产生背景。强调庭审程序在审判阶段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如前所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同时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J由此可见,“审判中心主义”是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而强调庭
11、审的作用,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是法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抓手,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二)确保实质化庭审的审理方式和裁判依据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不仅要确立庭审程序在审判阶段的核心地位,还需要进一步关注作为审判阶段核心的庭审程序,以何种方式进行,控辩双方如何进行举证、质证,法官作出裁判是否完全依据庭审程序。法庭审理方式,关乎控辩审三方在庭审程序中如何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应当遵守何种程序规则,因此可以视为过程意义上的庭审实质化;法官裁判依据与庭审的关系,确保法官不仅在审判过程中遵循实质化的庭审规则,而且确保裁判结论实
12、质性地来自于庭审程序,由此实现结果意义上的庭审实质化。根据刑事诉讼原理,控辩双方通过直接言词的方式举证、质证,法官通过庭审程序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裁判结论来自于庭审程序,由此进行的庭审活动是真正实现实质化庭审的最优选择。如果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仅从形式上确立庭审程序在审判阶段的核心地位,而庭审程序依然通过非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证人、鉴定人等不到庭,各种庭外制作的笔录成为法庭审查的主要对象,法官并非通过庭审程序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形成裁判结论,由此推进的庭审程序改革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庭审虚化的问题,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实质化庭审。在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庭审方式要求下,控辩双方在法庭中提出证据材
13、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对证据的调查应以口头方式进行,任何未经法庭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裁判的根据。因此,上述要求会对证据制度带来两方面影响:一是确保直接原则的相关规则,其核心问题是法官直接审查证据,而非证据的替代方式,原则上应禁止案卷笔录在庭审中的使用;二是确保言词原则的相关规则,包括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规则,完善庭审中举证、质证规则等。从庭审方式、裁判依据的角度落实庭审实质化,同样根植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庭审虚化的问题。如前所述,我国刑事审判中庭审虚化的问题由来已久,其中证人、鉴定人不出庭,法庭审判以控方提交的案卷笔录为主要审查对象,以此为代表的举证、质证虚化问题尤其突出。
14、与案卷笔录在庭审中使用密切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法官在庭前阶段阅卷,这成为其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在此基础上,法官往往在庭前具有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判断,此后进行的庭审程序大多流于形式,因此法官的裁判结论并非来源于庭审程序。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提出,从庭审方式和裁判依据的角度强调庭审实质化,以此解决庭审虚化的问题,体现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改革努力。以上两个方面,是庭审实质化改革应当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分析改革目标能否实现的逻辑前提。笔者认为,只有从庭审程序与审判阶段的关系、法庭审理方式和裁判依据的角度理解,才能把握庭审实质化的本质要求;只有如此,才能准确评价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际
15、效果。二、案卷笔录影响庭审实质化的基本逻辑“三项规程”是落实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核心法源,同时也是观察案卷笔录对庭审实质化影响的有效样本和审视庭审实质化改革方案的重要视角。在“三项规程”中,有关案卷笔录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因此,本文将以庭审实质化的实质要求为立足点,结合法庭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现状,分析案卷笔录影响庭审实质化的基本逻辑,为进一步的理论反思奠定基础。案卷笔录通常是指侦查机关就整个侦查过程和所搜集的证据情况所做的工作记录。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也可能对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核实证据情况形成笔录,附入
16、案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同时移送案卷材料;与此相伴,法官在庭审前均会阅卷,并在阅卷之后开庭审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案卷笔录成为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重要内容,成为法院采信的重要证据;在作出裁判时,法官以大量的案卷笔录作为依据。学者将我国案卷笔录影响下的审判方式概括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以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相关理论为前提,首先需要对法庭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经过梳理,法庭调查规程中对案卷笔录问题的规定,包括使用范围和条件,以及对裁判结论的影响两个方面。(一)案卷笔录在庭审中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法庭调查规程第25条、34条规定了案卷笔录在庭审中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其中,第25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关键内容,需要向证人作出必要提示的;(二)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需要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