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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隐患等。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
3、关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理的相关职责。第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分级管理、网上流转、实时监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举报核查效率。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七条县、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专线,统一受理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投诉。12350热线受理投诉后,县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转办单位“)应当依据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行业监管范围的,以县安委办名义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属于属地监管范围的,以县安委办名义转交下级安委办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接受转办指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
4、门(以下统称为“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可以自行核查处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主管部门核查处理;接受转办指令的镇安委办(以下统称为“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可自行核查处理,也可转交镇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转交下级部门处理核查处理。第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部门信访工作职责,受理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第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协调、督办、移送、转(交)办、反馈、奖励、
5、统计和报告以及案件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和奖金领取途径。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纳入本单位信访工作范围。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问题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三)已
6、经受理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四)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第十二条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第三章举报核查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7、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上级部门应当跟踪督导,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下级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二)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可协调同级行业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三)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修改或者变动,则从其新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各部门职责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举报事项
8、进行核查,并由牵头部门汇总反馈举报人。第十五条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转办单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80日;反馈时限内尚未完成隐患整治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9、,消除隐患。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至转办单位,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刑事移送等文书材料;情况复杂的,经核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8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举报受理期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经核实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转办单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转办单位。第四章举报奖
10、励第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八条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有关举报奖励的规定,在举报核实后期限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
11、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以便转账领取。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或未提供有效收款账号,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第十九条经核查属实,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举报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非法油库、加油站点(有加油机装置),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其中有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对举报未
12、取得相关资质的非法油库,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举报非法加油站点(有加油机装置),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举报非法加油点(没有加油机装置),经查证属实,奖励300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下同)。(二)举报非法储存或销售液化石油气站点,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案件情形较轻的,奖励500元。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对举报违规堆放点10个瓶以下(不含本数),经查证属实,奖励300元;举报违规堆放点10个瓶以上(含本数),经
13、查证属实,奖励3000元。(三)举报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以及居民住房等,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案件情形较轻的,奖励300元。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奖励3000元。(四)举报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案件情形较轻的,奖励300元。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经查证属实,奖励3000元。(五)举报非煤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和
14、烟花爆竹批发等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奖励300元。(六)举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企业、门店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300元。(七)举报“三合一”“二合一”场所违规住人,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300元。(八)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瞒报、谎报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
15、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yrso(九)举报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每宗给予5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经查证属实,有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
16、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第二十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单位给予最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三)国家机关、村委会(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四)以牟利为目的、对同一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反复举报的;(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