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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局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共数据条例和审计厅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局各科室(中心)利用局数据分析室查询公共数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通过局数据分析室国家大数据审计中心接口访问的公共数据平台的电子数据,不涉及国家秘密。第四条公共数据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做到集中管理、分类授权、权责一致,以用为本、安全优先,最小必要、用必留痕,全程可控、闭环管理。第五条公共数据平台的电子数据作为重要类数据管理和使用,公共
2、数据接口参照电子数据进行管理。第六条公共数据接口遵循“最小必要、权责一致”原则实行分类授权使用。各科室(中心)申请使用公共数据,需填写重要类电子数据授权使用审批单(附件1),报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申请科室的分管领导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再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第七条严格控制公共数据输出。各科室(中心)根据审计需要,填写重要数据输出审批单。各科室(中心)填写重要数据输出审批单(附件2)报本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申请科室的分管领导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再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专人负责输出,并
3、做好输出记录。输出的数据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按规定做好电子数据和存储设备的安全保密等管理工作,项目结束后及时销毁。第八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是公共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职能处室,各科室(中心)对职责范围内管理使用的公共数据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是本单位(科室)电子数据安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属于内部资料,严禁对外宣传、展示。第十条审计人员在数据分析室对公共数据接口进行查询时,一律不得擅自对数据结果进行拍照、录像、抄录等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数据相关的查询结果。第十一条任何审计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查询范围,不得查询和使用电子数
4、据从事与审计无关的事项,不得利用数据资源为自己及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二条公共数据接口的使用应按要求说明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未经许可不能将数据落地保存。第十三条公共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参照市局考核要求,纳入对各科室(中心)的年度考核。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遗失存储设备、介质等,造成数据外泄的。(二)擅自毁弃、藏匿、删除相关数据,损害信息资产完整性的。(S)擅自留存公共数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违规使用公共数据的。(五)违规输出公共数据的。(六)其他未按规定使用公共数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