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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全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节省学院经费开支,特修订本暂行办法。一、凡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人员都有职责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校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平时要认真钻研维修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争取做到小修不出院系(部门)、中修不出校。二、建立校、院系(部门)二级维修体制。院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系(部门)级负责落实具体维修和验收工作。三、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随后向实验室主任或部
2、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四、建立经常性维修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测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其年度使用机时。五、学院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类,仪器仪表类,家电机电类,投影机、多媒体类等分类确定维修定点单位,签订维修协议,保证仪器设备的及时维修。六、维修经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专项维修、维护经费中列支。七、送修具体手续:1 .凡在实验室或院系(部门)内修好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要在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记录本上做好登记,并经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2 .凡实验
3、室或院系(部门)内不能修理,要求外修的仪器设备,需填写学院仪器设备修理申请表,经院系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学校的维修定点单位进行修理。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使用人员可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直接与厂方联系,以求及时修复。修复后要在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记录本上做好登记。3 .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超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权限的报主管校长审批,由使用单位联系有关修理事宜,并经使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修理单位三家一起谈判,签订有关修理协议后,方可开始修理。
4、修理完毕,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确定仪器已经修好,达到预期的目标后,按协议付款。4 .一次性付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设备维修,按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八、拆修仪器设备必须按下列批准权限执行:单价在1千元及以下的,由院系(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单价在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单价在3千元及以上或进口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批准。九、实验室工作人员业余时间修理仪器设备的计酬方法:1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工作,学院原则上不付给报酬,成绩突出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2 .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修理仪器设备的,可根据
5、修理登记表上核定的修理工时和仪器设备的原总值付给修理费。3 .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修理仪器设备,经核定的修理费,作为本人的报酬,到学期结束前二周,经院系分管领导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到财务处结算领取。同时,把经核实的修理工作量,记入本人业务档案。4 .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修理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价理赔。5 .凡个人修理所需的材料,按学院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办理。十、实施维修奖惩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定期考核,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罚;对连续三年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收回另行调配。十一、各单位在评定和聘任实验工作人员的技术职务时,应将修理仪器的技术水平高低、维修工作量大小、爱护仪器设备程度、设备使用年限长短等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十二、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关维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