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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职工生育登记办理规程第一条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校生育登记分为“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登记。第三条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的夫妻,女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户口或现役军人的,在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网站上下载大学教职工生育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经本人所在单位计生干部签字后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提交计生办并领取填写生育卡片。将加盖学校计生办公章的生育卡片及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已办理过的独生
2、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交其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条按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网站上下载大学教职工生育申请表和再生育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大学教职工生育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计生干部签字后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提交计生办;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再生育申请确认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外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原件。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
3、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已办理过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还应提交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夫妻另一方为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本市生育登记的,按照在本市户籍一方的规定办理。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公安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第六条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登记手续和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本规程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