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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建质(2024)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预防和削减建筑施工生产平安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建质(2024)8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刚好反馈绐我星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
2、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建质(2024)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
3、)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平安技术措施文件。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建质(2024)87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平安监督手续时,应当供应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平安管理措施。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制度。第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
4、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进度安排、材料与设备安排。(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六)项目平安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平安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状况。(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5、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平安、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第八条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与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
6、负责人;(三)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与。第九条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阅历;(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本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会。第十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三)平安施工的基本条
7、件是否满意现场实际状况;(四)相关施工图是否满意施工及验收要求。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看法,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看法。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看法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企业应当按专项方案论证会看法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一条应对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依据专家看法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相关材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
8、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依据论证须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看法,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如施工企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与专家签订保守商业隐私协议。第十三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人员无法满意专家论证须要时,可从本省其他地区专家库中抽取。第十四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
9、当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须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状况,并进行方案预审。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依据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六条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平安监控责任人、质量监控责任人和投诉举报电话等。第十七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
10、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平安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技术交底。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状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觉不依据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马上整改;发觉有危及人身平安紧急状况的,应当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急区域。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状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看法,并建立巡查档案。第十九条对按规定须要验收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
11、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其次十条监理企业应当将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平安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其次十一条监理企业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状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当刚好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后,应当马上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施工企业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刚好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平安监督机构报告。其次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方法和管理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12、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布。其次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平安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及实施的监督检查。其次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供应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平安管理措施,或未责令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企业停工整改的,或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企业未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其次十五条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危急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仔细审核,对有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以文件形式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施工平安监督机构供应现任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签字笔迹以及任命文件复印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施工企业更换了技术负责人,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施工平安监督机构供应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的上述相关信息。其次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建筑工程质量平安方法通知抄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检测总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