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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三条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代表县政府对县属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2、以管资本为主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坚持依法依规、政企政资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第四条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按照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的功能分类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采取分类监管和分层监管方式对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接受县国资中心的监督管理,以及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章企业人员管理第六条建立健全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规定,县属国有企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县国资中心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企业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含3人)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一般为5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下属子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第八条县国资中心对县属国有企业拟任命或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建议任命。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应科学设定企业内设机构、岗位和员额,员工编制总额核定后报县国资中
4、心审核确定。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企业管理人员外,招聘员工应在编制总额内进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计划和招聘结果报县国资中心备案。第三章企业资产管理第十条县国资中心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的产权及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十一条县国资中心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依法依规对县属国有企业开展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清产核资工作。第十二条县国资中心负责县属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县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
5、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国资中心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国资中心备案。第十三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国资中心负责审核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企业资产转让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县政府批准:(一)单项或者单批次资产交易底价300万元及以上的;(二)因国有资产交易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权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含续租),应组织租赁价值评估或市场询价作为出租底价,采取公开竞争招租的方式进行,并在招租结束后将结果报县国资中心。县国资中心认定的以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县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租赁经营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下列情形可通过协商直接确
6、定承租人:(一)承租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实际控制企业的;(二)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且租赁物单宗资产账面净值在1万元以内的;(S)经县政府批准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该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县国资中心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实行事前备案和审核管理监管。第十七条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资产损失核销。单笔1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核销报县国资中心备案;1万元以上(含1万元)3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核销报县国资中心审核;30万
7、元及以上的资产损失核销报县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提供担保(以下简称对外担保)。主营业务是担保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对外担保的,必须逐笔报县国资中心审核,单笔担保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应报县政府批准。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决定担保事项。第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投资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重大投资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县属国有企业每年年底应当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县
8、国资中心审查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应当符合防控债务风险的总体要求和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严控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得转化为政府债务。县属国有企业每年年底拟定下年度融资计划,报县国资中心备案;县国资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对县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实行审核管理,重点加强对企业实施融资计划的控制和融资成本的核算与考核,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融资项目由县国资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组织收取和上交,县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上交县财政。第四章企业薪酬管理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由县国资中
9、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报县绩效办备案。第二十三条全面实行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内部薪酬分配方案由县属国有企业依法编制,并报县国资中心审定。第五章企业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并按要求反馈和公开。第二十五条县政府依法向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向县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派出监事(职工监事除外),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纪检
10、监察工作在县纪委监委统一领导下按有关规定开展。第二十七条县国资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对企业整个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第二十八条县审计局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开展审计监督,对企业每5年至少审计一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县审计局负责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及工作进行监督与业务指导。县国资中心根据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依法对企业组织内部审计。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超越职权,违法违规
11、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处理公务,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三十条县国资中心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职责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县国资中心和有关部门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违法违规干预县属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放松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领导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县政府授权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由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市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属国有参股企业、公司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国资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文件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