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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执法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XX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是指我大队执法机构通过梳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依据职责制定防范和化解措施,以法规宣传、服务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性手段为主,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防范、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防止和减少社会公共利益
2、、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遭到损失的制度。第四条我大队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和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是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职能的协调机构,具体负责落实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五条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根本要求,以非强制手段优先、最小利益侵害、防控结合为原则,确保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大队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动“智慧法律风险防控”,引入大数据、智能分析等先进手段,探索开展法律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实现科学分析、精准识别、自动预警、主动介入。第六条大队执法机构违章处理室和各超限检测站、综合执法大
3、队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第七条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通常划分为高风险违法等级、中风险违法等级和低风险违法等级。法律风险等级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社会危害程度、发生的频率和概率等为基础进行划分。第八条大队执法机构违章处理室应当与各超限检测站、综合执法大队相结合,定期对日常管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进行梳理,找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风险点,并划分相应的法律风险等级。可以按照法律风险等级或者时间、地域、行为等分类梳理,优先梳理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违法风险点。第九条围绕违法风险点,应
4、当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机关两方面综合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第十条从行政相对人方面,主要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一)是否存在故意、利益驱动、法治观念淡薄、侥幸心理、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主观原因;(二)是否存在对法律、政策不熟悉,生产、经营或生活困难,涉及争议矛盾纠纷等客观原因;(三)是否存在因生产经营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有漏洞等造成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直接原因;(四)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其他特殊原因。第十一条大队执法机构要从以下方面分析在执法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政策宣传和辅导方面;(二)行政规划、行政管理方式的合法、科学、合理方面;(三)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透明方面;(
5、四)执法检查、巡查等制度的落实方面;(五)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方面;(六)行政裁量权的适用方面;(七)行政指导作用的发挥方面;(八)其他执法和服务中的问题。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职责,制定防控措施。对易发、高发、多发或成因复杂的违法行为,制定综合措施:(一)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或者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二)存在违法要求集中停工停产停业、一律禁止、一律“取缔”、先停再说等管理方式简单粗暴的,应当及时改进;(三)因对法律、政策理解不到位、缺乏有效沟通的,应当加强辅导;(四)因生产经营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有漏洞等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违法的,应当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引导行政
6、相对人加强自我管理;(五)因存在故意、法治观念淡薄、利益驱动、侥幸心理等而违法的,应当注重以案示警、约谈;(六)发生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的,应当疏导为主,并梳理“免罚”清单。第十三条制定的防控措施应当合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采取的方法、手段符合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第十四条在梳理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行政相对人的合理意见。第十五条应当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将梳理的违法风险点、风险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依据(含裁量标准)、防控措施、责任单位等清单,及时通过媒体、手机短信、微信等便于行政相对人知晓的有效途径发布,并结合实际定期调整。第
7、十六条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辅导,可以将违法风险点、危害后果、法律责任等“翻译”成通俗浅显的白话,描绘成简单易懂的漫画,拍摄成直观形象的动画,使行政相对人广泛知晓、深入了解。第十七条应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制定的措施,积极实施防控。实施防控时,要明确责任分工,注重与行政相对人互动沟通,以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性手段为主,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第十八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执法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依法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十九条采取行
8、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性手段时,应当按照XX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XX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XX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和XX省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XX省行政调解文书使用说明等相关规定,规范实施。第二十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本系统明确的具体情形、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履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拒不配合事前防控措施而产生违法行为、事中拒不纠正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改正后短期内再次违法的,应当严格依法给予处理。第二十一条可以通过回访、走访、调查等方式跟踪了解实施防控措施的成效。第二十二条应当定期对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报告。
9、成效明显的,编制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不适宜、不合理的,及时修订完善。第二十三条分析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梳理违法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公布和宣传情况;(二)实施防控。分类或者逐项说明实施防控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过程等详细内容;(三)对比分析。通过对同期同类违法行为的数量、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遵从度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等数据对比,分析落实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成效;(四)总结评估。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第二十四条大队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区)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本地、本系统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十五条严格落实XX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督促指导结合、奖惩并举,确保本制度落实到位。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