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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消防安全属地和行业监管与消防执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各相关单位消防监管职责,厘清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公安、住建、消防救援机构责任边界,提升全社会消防监管效能,切实规范消防监管和消防执法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消防救援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消(2019)
2、241号)、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知(X公通(2019)X号)、X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关于XX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X政文2023)X号)和XX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X办(2019)X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中,对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与相关消防执法单位按照职权范围进行处理和移交。第三条本办法规范的消防执法衔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涉嫌消防违法行为:(一)涉及消防审核、验收、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二)涉及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
3、三)涉及出租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违法行为;(四)涉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五)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第四条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消防审核、验收、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涉及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和涉及出租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督促整改,单位拒不整改的,移交给住建部门处理。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应当督促整改,单位拒不整改的,移交给消防救援部门处理。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过程中发现其他
4、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督促整改单位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给乡镇政府、公安部门或消防救援部门处理。第五条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过程中发现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整改,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立即指定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本单位提出移送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书面报告。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相关消防执法部门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六条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向消防执法部门移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
5、,载明移送案件的属地政府名称、具体消防违法行为、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属地政府公章;(二)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督促整改通知书、复查时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写明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单位整改时限等;(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七条消防执法部门对属地政府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出具接受材料的回执或者在移送文件上签字。第八条消防执法部门对移送的消防违法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案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
6、明理由,退回相应案件材料。对不属于消防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第九条消防执法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属地政府或行业部门。第十条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属地乡镇政府、XX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第十一条XX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属地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消防执法部门为消防法规定的执法主体,包括住建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和乡镇政府。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