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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名称告知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如下:一、为便于及时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书,保证案件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二、受送达人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原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三、因受送达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执法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
2、送达的,执法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四、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帐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帐号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是否接受电子送达口是口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手机号码:传真号码:口电子邮件地址:即时通讯帐号: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本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地址收件人收件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确认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已向本人/本单位宣读)上述告知事项,清楚了解其内容及法律意义,并保证以上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