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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2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对全区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以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整治为重点,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做实群众工作,规范生猪依法屠宰,有效保障全区猪肉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整治重点重点对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镇、XX镇、XX乡、XX乡10个XX区
2、乡镇(街道)生猪私屠滥宰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其他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整治。三、整治步骤(一)摸排宣传阶段(2023年6月1日一10日)。以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户、经营户为重点,同步开展摸底排查与宣传动员工作。1.开展全面摸排。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户、经营户进行全面、彻底摸排,并形成台账,做到底数清、问题明。在排查摸底期间,对问题严重特别是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要做好问题音像资料,为集中整治提供决策依据。(牵头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发放告知书。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编制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告知书,并印发有关乡镇人
3、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发放好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告知书,做到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户、经营户发放全覆盖,并同步开展生猪屠宰政策法规宣传,做实群众工作,引导生猪屠宰户、经营户依法经营。(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XX区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6月11日一18日)1.开展专项检查。自2023年6月11日起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等部门力量,组成专班对行政区域内的生猪私屠滥宰窝点、农贸市场、超市等
4、开展无死角专项检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到行政区域内生猪私屠滥宰查处率达100%,无售卖“白皮猪”现象发生。(牵头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开展专项执法。针对农贸市场、商店、超市、餐馆、酒店、宾馆、学校、集体伙食单位及加工企业等环节经营、售卖、加工未经检疫的“白皮猪”,移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针对私屠滥宰及私屠滥宰窝点,移交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针对因私屠滥宰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东河面源污染问题,移交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依法查处。针对加工制售病死动物的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XX分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
5、,配合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成果巩固阶段(2023年6月19日一30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继续组织人员力量加强超市、农贸市场、私屠滥宰窝点等场所的日常巡查,严防售卖“白皮猪”现象死灰复燃,对私屠滥宰现象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切实巩固好专项整治成果。6月30日之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不定期对农贸市场、超市等相关区域进行巡查,发现经营“白皮猪”一起举报查处一起,确保整治成果持续有效。(牵头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XX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级成立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6、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精心组织,紧扣专项整治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负责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中负主体责任,要对标对表,超前谋划,主动作为,严格落实好宣传告知、摸底排查、专项检查等有关措施,确保工作有力有序。区直有关单位在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中负行业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要结合部门职责切实做好依法查处工作。(三)强化跟踪问效。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专项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发现不作为、慢作为
7、、推诿扯皮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移交区纪委区监委按程序处理。附件:1.XX区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2.XX区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告知书附件1XX区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全区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XX区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常务副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农村局,由XX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XX、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副局长XX、市公安局XX分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XX组成,
8、负责日常事务。若有人员变动,由相应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附件2XX区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告知书为保障全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6月1日起,以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镇、XX乡、XX镇、XX乡10个坝区乡镇(街道)为重点开展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依法依规从严惩处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生猪私屠滥宰是违法行为。我国自1997年12月1
9、9日起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目前,XX区XX市XX有限公司、XX区XX屠宰厂、XX区XX猪屠宰场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其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XX区范围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均为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二、为生猪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也是违法行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
10、提供场所。三、从严惩处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11、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四、从严惩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白皮猪”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
12、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中
13、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五、从严惩处生产经营病猪、死猪及其产品等行为。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动物疫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
14、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六、从严惩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
15、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七、严禁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2023年6月11日起,XX区10个乡镇(街道)所有生猪(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必须到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所有农贸市场、商店、超市、餐馆等严禁经营、售卖、加工未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发现私屠滥宰、经营未经检疫合格“白皮猪”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八、鼓励举报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线索。鼓励、保护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生猪屠宰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XX区农业农村局:XX;XX区市场监管局:12315;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XX;市公安局XX分局:HOo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