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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某某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和某某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某某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第四条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
2、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等交级通标工具职级准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含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厅级及正高级职称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厅级及正高级职称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3、,凭据报销。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第八条原则上不得租车出差。但当天往返的,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可以租车,租车车辆必须从学校公车库中抽取;出差非当天往返,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租车不得报销租车费用,可按差旅费交通补贴80元/人/天计算,作为拼车费用或自带车汽油补助。科研经费、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生集中实习以及学校安排的大型活动不在租车限制范围之内。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订票费、经批准发
4、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住宿费执行某某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具体标准见附表。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处级以下(不含)职务人员出差,除单人或男女单数出差外,应两人合住标准间。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执行某某省省直机关差旅
5、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具体标准见附表。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受单位缴纳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二十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会议培训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严格按照某某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暂行办法(院党201782号)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填写某某学院出差审批单。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
6、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出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发票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的须附通知文件等。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出差,需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7、,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租车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发生差旅费按照某某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790号)文件执行。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外出参加脱产培训、学习、进修、挂职、支援、调动、探亲、实(见)习等发生的差旅费,执行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某年5月1日起施行,某某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27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