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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式公寓租赁合同电子版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甲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乙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乙方租住甲方的酒店式公寓的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租赁标的(一)甲方将其所有的坐落在酒店式公寓楼房出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二)酒店式公寓建筑面积:(三)酒店式公寓配套设施: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如有变化,需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为乙方提供酒店式家居服务;为乙方提供贵重财物的保管
2、服务。(二)甲方保证乙方在公寓里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三)甲方对乙方实行住客管理,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甲方承担保密责任。(四)甲方保证出租公寓具有居住功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保证在租住公寓期间不改变公寓用途,不破坏房子结构,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且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二)乙方事先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1.不得在公寓内放置货物;2.不得更动公寓内的电线、管道位置;3.不得随意更动配套设施的摆放位置或搬离出租公寓;4.不得在公寓内安装隔墙、隔板和改变公寓的内部结构。(三)乙方在公寓使用过程中,
3、发现公寓本身或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故障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的一小时内进行维修。本条维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维修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施工。(四)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公寓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置。乙方承担维修、安装或重新添置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五)乙方确需对公寓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经甲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公寓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
4、。经甲方同意按法定程序转租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乙方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公寓再行转租。本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七)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两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乙方要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或与他人交换房间,须经甲方同意,但所居住天数不能连续计算。第五条租金及支付办法(一)乙方在人住公寓期间向甲方交纳租金和有关服务费及其他消费费用。(二)租金二标准租金X优惠折扣率X租用的公寓面积有关服务费及其他消费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和网络使用费用及送餐、托婴、文印等特殊费用(费用标准另定)。
5、甲方负责承担房产税、出租公寓所用土地的使用费、租赁管理等政府税费。(三)乙方租住同一房天,付房租;住天及以上享受的优惠价。(四)乙方在入住期间,每月日向甲方交纳下月租金,先付后用,否则甲方可要求其立即退房。甲方收取租金后必须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租凭证。(五)乙方要求提前退房时,甲方根据不同情况计算应付租金和应付其他费用。(六)付款方式:乙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付款:(1)现金;(2)转账;(3)支票。甲方的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六)甲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前述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第六条公寓的使用、维修和转租(一)甲方在出租公寓内配备的所有设施均属甲方所有
6、,甲方保证出租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二)乙方应正常使用并妥善保护公寓及配套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二)如甲方无法按本协议按时提供酒店式公寓出租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的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四)如一方违反
7、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违约金。(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六)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第八条保密(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8、;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第九条不可抗力(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2、受
9、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0、。第十条通知和送达(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
11、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
12、式解决: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日期:乙方:日期: